破产债务人有关人员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告知书

破产债务人有关人员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4-10-17 公 开 人:沁阳市超宇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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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人有关人员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告知书

2024年 9月 2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8破申79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申请人崔静祥对沁阳市超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10月16日,沁阳市人民法院指定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担任沁阳市超宇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债务人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告知相关的义务、责任如下:

一、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债务人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二)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三)不得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不得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不得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债务人权益的行为。(《企业破产法》第第三十三条

(四)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及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企业破产法》第十第二款

(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三、债务人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进行罚款、搜查、强制交付、拘留、不准出境等强制措施。若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和相关人员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管理人未主张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18)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债务人违反相关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

)债务人违反相关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款)

)债务人有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因企业经营不规范导致债务人财产被不当转移或者处置的,管理人应当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追回财产、主张损害赔偿等途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2)可能构成的犯罪包括但不限于

1.妨害清算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特此告知!

 

沁阳市超宇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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