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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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1-04-30 公 开 人: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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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辽07破4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锦州东电混凝土外加剂厂申请于2021年4

7日裁定受理债务人锦州东电混凝土外加剂厂破产清算—案,

并指定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担任锦州东电混凝土外加剂厂管理

人。锦州东电混凝土外加剂厂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4日前,

向錦州东电混凝土外加剂厂管理人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通讯地

址:辽宁省北镇市司法局二楼;邮政编码:121300;联系电话:

0416-6634626 ;联系人:王宝山13019839380、韩凌云

18640064312、 张琬晴 15041662944 ;电子邮箱:

510803568@qq. com、2510015532@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

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

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

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锦州东电混凝土加剂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锦州

东电混凝土外加剂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6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

第十三号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

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

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Ο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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