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 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邀请公告

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 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邀请公告

公开时间:8小时前 公 开 人: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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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邀请公告

 

敬启者:

北京金融法院于2025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金租”)破产清算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同日依法指定西藏金租清算组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西藏金租破产清算工作。

因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管理人特此发布公告,邀请有承接本案审计工作意愿且在北京市有业务团队的《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的审计机构参与本案的审计机构遴选,负责本案破产审计相关工作。鉴于此,管理人特此说明西藏金租的相关基本情况,并征询贵方对于参与本次破产审计相关工作的意向、初步安排及报价。

如贵方有参与本案审计机构遴选的意向,请及时提前联系管理人说明参与意向并获取与本案有关的进一步信息及材料。管理人联系方式:黄律师,138 1027 8675;杨律师,182 6728 2366;邮箱:xzjrzlglr@163.co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

一、西藏金租基本情况

西藏金租成立于2015年5月25日,其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告涉及的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400913213701251,法定代表人为:李兆廷,注册地址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11号投资大厦11层,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2015年5月25日至2045年5月24日,登记机关为: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服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凭金融许可证00698193号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作范围和要求

(一)工作范围

1.     对西藏金租及其全部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西藏金租集团”)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就西藏金租是否已经资不抵债出具明确意见。审计基准日暂定为本案破产受理日,即2025年12月11日,如实际调整前述基准日财务数据存在现实困难,可与管理人、西藏金租商议,另行确定更为合适的基准日,审计覆盖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审计基准日。如在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重大事项对审计结论产生影响的,需进行补充审计。审计报告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西藏金租截至审计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情况。审计基准日后发生的可能影响该期间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的期后事项,应在查明后就可能影响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的任何重大事项的发生或任何重大事实通知管理人,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2)   西藏金租股东的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

(3)   西藏金租的资产构成、变动以及转移情况;

(4)   西藏金租的应收款项情况,对每笔应收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放款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审计询证函等能够证明应收款存在的依据,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管理人;

(5)   西藏金租的负债情况,根据债权申报情况,梳理账面未申报债权情况并提供账面未申报债权明细表;

(6)   西藏金租的大额资金流向情况;

(7)   审查西藏金租股东、董监高、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西藏金租之间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与合法性,是否存在损害西藏金租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8)   西藏金租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或第三十六条的审查情况。审计中如发现西藏金租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及个别清偿等行为,和/或西藏金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等行为的,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2.     对西藏金租子公司截至审计基准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后的盖章版财务报表;

3.     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并为管理人的诉讼仲裁工作等破产清算工作提供及时的财务支持;

4.     列席债权人会议,对审计报告或与破产审计、西藏金租集团财务相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5.     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清算工作中涉及西藏金租集团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完成财产状况报告等;

6.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其他要求

1.    审计机构需要对西藏金租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租赁物、自有物业、车辆、电脑、文件柜等其他固定资产)进行实地、全面监盘,并向管理人提供相关工作底稿。

2.     审计机构需要在签订审计聘用协议并取得必要的审计材料后的2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在出具初稿后的7日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3.     根据西藏金租资金情况,本案可能需先行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在相关方垫付资金到位后或西藏金租财产处置后进行分期支付,具体付款安排以审计机构聘用协议的约定为准。

4.     审计机构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西藏金租集团信息及因本案知悉的其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三、参与报价的审计机构的要求

1.     参与报价的审计机构应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

2.     参与报价的审计机构被列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且在北京市有业务团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参与报价的审计机构截至报价材料提交之日不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暂停执业、停业整顿或暂停从事证券服务、金融机构服务业务的情形;

4.     参与报价的审计机构与本案不存在利益冲突;

5.     审计机构拟派出参与本案审计工作的团队负责人在近3年内有担任破产(含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下同)审计项目负责人的经历,安排足够的驻场会计师,能够匹配工作量和工作时限要求;

6.     参与报价的审计机构拥有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有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金融企业破产审计丰富经验的尤佳,有着丰富的破产项目业绩;

7.     含税报价不得超过150万元(此价格包含了本公告“二、工作范围和要求-工作范围”所有的工作内容,亦包含必要的差旅费);

8.     本案只接受单独申报,不接受联合申报。

四、报价材料的提交及其他事宜

1.     审计机构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当包括:

(1)   《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申报表》;

(2)   审计机构基本情况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彩色扫描件,资质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审计机构成立时间、规模,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拟推荐从事相关工作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姓名、学历、工作经历等);

(3)   初步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及分工、工作步骤和工作时间等);

(4)   含税报价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收费依据、方式和收费金额等,说明报价包含差旅、住宿、餐饮等全部相关费用);

(5)   相关人员的执业资质证明;

(6)   审计机构及团队的破产审计业绩清单及证明材料;

(7)   审计机构提供的报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机构与本案不存在利益冲突及对报价和后续审计工作(如涉及)中知悉的本案所涉不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等的承诺;

(8)   审计机构、执业注册会计师、其他专业人员截至报价材料提交之日不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暂停执业、停业整顿或暂停从事证券服务、金融机构服务业务情形的说明;

(9)   审计机构授权委托书;

(10)           审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     报价文件提交方式:上述材料应加盖审计机构公章,以PDF文档格式发送至管理人联系邮箱xzjrzlglr@163.com,邮件主题和申报材料均按照“西藏金租破产审计报价文件+审计机构名称”命名。如报价文件较大(超过20M),可以通过在邮件中说明下载链接的方式提交。

3.     报价文件提交时间:请各审计机构于2026年1月16日17:00前向管理人提交上述材料(以管理人联系邮箱收到时间为准)。

4.     评分标准:总分100分,其中,机构基本情况及资质共占5分,业务经验占20分,团队专业能力占20分,报价方案与自担相关费用承诺共占20分,工作方案占15分,报名材料整体制作情况占5分,对管理人关于报名材料中相关问题及专业问题的答复情况共占15分。

5.     管理人将在报价文件提交时间截止后根据参与报价的审计机构提供的报价文件,按照上述评分标准对各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资质、业务经验、团队专业能力、报价方案与自担相关费用承诺、工作方案、报名材料制作、对管理人关于报名材料中相关问题及专业问题的答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拟聘请的审计机构。

6.     管理人初步确定拟聘请的审计机构后,将依法报北京金融法院许可,在北京金融法院许可后,管理人将与选定的审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并通知相关机构安排进场工作。

 

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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