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公告

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21 公 开 人: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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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王绕良、朱济洲的申请作出(2025)云2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5年5月7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为恒昊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如你对恒昊公司享有债权的,你应在2025年6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下申报债权地址:云南省蒙自市天马路与北京路交叉口华风现代城1栋3楼18号联系人:冉律师13688700706郑律师18487168953线上申报债权网址:https://cloud.supoyun.com/登录后搜索案件名称: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6月25日上午9:00在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会议时间或地点变更的,管理人将及时通知债权人,请债权人关注管理人微信公众号“红河恒昊公司管理人”获取相关信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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