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西峡县美昂砂石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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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6)豫1323破7之一

西峡县美昂砂石有限公司:

经申请人李勇申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2026)豫13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勇提起的西峡县美昂砂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2026年4月24日经摇号方式进行选任,选定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峡县美昂砂石有限公司管理人,韩飞为管理人负责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6月5日上午9时于本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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