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 05 破 12 号公告--申报债权+一债会公告

(2025)豫 05 破 12 号公告--申报债权+一债会公告

公开时间:12小时前 公 开 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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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 05 破 12 号

本院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裁定受理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2025年5月8日指定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6 月 13 日前,向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昌大道沃金国际大厦 905室;邮政编码:455000;联系电话:15937281952、15737232916;联系人:卢律师、张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 9 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具体地点将另行确定并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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