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函

催告函

公开时间:2025-04-12 公 开 人:中环信(南京)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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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信(南京)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

202543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1922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中环信(南京)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环信公司)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19220号决定书,指定北京浩天(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中环信公司财务记载你方对中环信公司存在欠款或持有中环信公司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中环信公司财产由管理人依法接管,你方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或向管理人交付财产,债务清偿款应汇入管理人账户(账户信息详见附件)。

若你方对本通知书列明的债务或持有的财产存在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

若你方在重整申请受理后仍向中环信公司或其他主体清偿债务或拒绝交付财产,使中环信公司及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你方继续清偿债务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义务

特此通知。

中环信(南京)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2025-破20号民事裁定书(最终稿已签章版).pdf 下载
2025-破20号决定书(最终稿已签章版).pdf 下载
【中环信】催告函.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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