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与审查报告

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与审查报告

公开时间:2024-06-05 公 开 人: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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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与审查报告

 

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会议:

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轩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皋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如皋法院)202449日作出(2024)苏068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轩公司破产清算。2024年4月19日如皋法院作出(2024)苏068227号决定书,指定南通润德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华轩公司管理人。

一、债权申报与通知概况

2024年420日,如皋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pccz.court.gov.cn/)上发布了关于华轩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债权申报通知与公告,要求华轩公司债权人在2024年5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024年419日,管理人在华轩公司原经营地张贴了债权申报通知及公告等材料。同时,管理人通过如皋法院、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等渠道,查找华轩公司已知债权人名单,完成已知债权人名单梳理,管理人先后向冯朝地二十八华轩公司潜在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二、债权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2.如皋法院2024)苏068210号民事裁定书;

3.如皋法院2024)苏068227决定书

4.与债权审查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5.债权发生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三、职工债权的调查与公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过现场调查或发函等方式,向如皋法院、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机构调查了解,截至破产案件受理日,华轩公司尚欠付何坤波职工债权合计93515.52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0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136.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136.76元、医疗费242.00元);欠付朱群才工伤待遇50000.00元。结合上述,华轩公司尚欠付职工债权143515.52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分别于2024年5月21日、5月30日就上述职工债权调查情况在华轩公司原经营地进行了公示,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予以公示,管理人暂未收到对职工债权公示的异议。

四、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截至2024530日,共有16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16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80306898.12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编制了债权表,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核,债权主要系华轩公司欠付的劳务费及代偿款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债权成立的有债权人12户主张的12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额73270871.01元(其中职工债权143515.52元、税款债权959.83元、普通债权71793930.03、劣后债权1332465.63元不予确认金额152638.37(含1户债权人全额不予确认)另有3户债权人申报债权6883388.74元暂列为待定债权。债权审查的简要情况汇总如下,具体详见附件《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

1.冯朝地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7101.15元(均为本金),其称系华轩公司应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并提供(2020)豫0184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书。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对该债权人主张的7101.15元均不予确认,不予确认理由为超过二年申请强制执行时效。

2.高真强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121775.00元(均为本金),其称系华轩公司应付的劳务费用,并提供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轩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6月19日制作的郑州巩义滨河南通常青项目工人结算单、分别于2021年9月29日及2021年10月25日制作的高真强钢筋班组(剩余工资明细)、高真强及李洋明签字确认的付款协议为证。

因该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需参考华轩公司破产审计结果等相关事项,故暂将其列为待定债权。

3.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94818.52元(均为本金),其称系华轩公司应承担的执行案件执行费及白劳人仲裁字[2022]第579号仲裁裁决书载明的应付案外人何坤波工伤各项待遇,并提供致华轩公司管理人《复函》、白劳人仲裁字[2022]第579号裁决书、何坤波于2022年8月4日签署的就白劳人仲裁字[2022]第579号裁决书项下债权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其对华轩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1303.00元(均为本金),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93515.52元,不予确认理由为部分债权主张不具有诉的利益。

4.南通鑫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2875452.06元(其中本金2060000.00元、利息795612.06元、其他19840.00元),其称系华轩公司应付的代偿款、利息、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并提供(2022)苏0682诉前调书375号民事调解书、(2022)苏0682执34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其对华轩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2827400.60元(其中普通债权2608577.10元、劣后债权218823.50元),不予确认金额48051.46元,不予确认理由为部分利息主张无法律依据。

5.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1177.07元(其中税款959.83元、税款滞纳金217.24元),其称系华轩公司欠缴的税款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并提供《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金额明细表》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其对华轩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1177.07元(其中税款债权959.83元、普通债权217.24元)。

6.郑启明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926210.36元(其中本金591938.18元、利息317514.18元、其他16758.00元),其称系华轩公司欠付的劳务费、逾期付款利息及预缴诉讼费,并提供(2021)晋0106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2021)晋01民终4985号民事判决书、(2022)晋0106执1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利息计算明细等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其对华轩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922240.12元(其中本金591938.18元、利息313543.94元、其他16758.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3970.24元,不予确认理由为利息计算利率调整。

7.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20277300.00元(其中本金14900000.00元、利息5377300.00元),其称系华轩公司欠付的代偿款及利息,并提供(2023)苏0685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2023)苏0685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其对华轩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20277300.00元(其中本金14900000.00元、利息5377300.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8.何坤波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93515.52元(均为本金),其称系华轩公司欠付的工伤待遇,并提供贵阳市鉴字DJ202200520《劳动能力初字(复查)鉴定结论书》、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筑工认字[2022]030001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贵阳市白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白劳人仲裁字[2022]第579号《裁决书》、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黔0113执3324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其对华轩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93515.52元(均为本金),债权性质为职工债权。

9.石帮富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20982841.63元(其中本金20836857.35元、其他145984.28元),其称系华轩公司欠付的劳务费及预缴的诉讼费,并提供(2023)桂1002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2023)桂10民终3663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其对华轩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20982841.63元(其中本金20836857.35元、其他145984.28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10.石帮发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4484826.70元(其中本金4442486.80、其他42339.90元),其称系华轩公司欠付的劳务费及预缴的诉讼费,并提供(2023)桂100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2023)桂10民终3658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其对华轩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4484826.70元(其中本金4442486.80元、其他42339.9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11.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10861672.69元(其中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815097.69元、其他46575.00元),其称系华轩公司欠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预缴案件受理费等,并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担保书、借款单位股东会决议、保证单位股东会决议、保证单位董事会决议、还款计划、提款申请及支付委托书、(2023)苏0682民初9213号民事判决书、利息计算表等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其对华轩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10861672.69元其中本金10000000.00 元利息815097.69元其他46575.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12.高胜泽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916900.00元(均为本金),其称系华轩公司欠付的劳务费,并提供经营责任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辅助明细账、客户回单、交易明细等材料为证。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认为该债权人在申报时提供的证据材料系华轩公司与中化二建集团公司间的合同及客户回单,尚无法证明华轩公司尚欠其劳务费用;另,该债权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标注其向华轩公司打入款项,但无备注款项的性质。鉴于对华轩公司的财务账册的审计仍在进行中,管理人暂无法核实申报人申报的事项,待审计机构完成审计工作后,管理人再行核查,故暂将其列为待定债权。

13.刘小存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57610.00元(其中本金56400.00元、其他1210.00元),其称系华轩公司欠付的劳务费,并提供(2022)内0802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2023)内08民终58号民事判决书、(2023)内0802执2473号执行裁定书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其对华轩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57610.00元(其中本金56400.00元、其他1210.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14.中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12705983.68元(其中本金10037333.33元、利息2560950.35元、其他107700.00元),其称系华轩公司欠付的代偿款、逾期还款利息及预缴案件受理费,并提供(2022)苏0682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其对华轩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12705983.68元(其中普通债权金额11592341.55元、劣后债权金额1113642.13元)。

1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5844713.74元(其中本金5000000.00元、利息819923.74元、其他24790.00元),其称系华轩公司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预缴案件受理费,并提供(2023)苏0682民初6620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因申报人称系变更债权申报金额等基础性文件,故暂将其列为待定债权。

16.朱群才

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55000.00元(其中本金50000.00元、利息5000.00元),其称系华轩公司应付的工伤待遇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提供(2022)苏06民终6294号民事调解书为证。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其对华轩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55000.00元(其中职工债权50000.00元、普通债权5000.00元)。

特别说明:

1.因受会议材料制作等客观因素影响,上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截至2024530日。2024530日后(如有)申报的债权暂不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待完成相关申报、审查工作后,管理人另行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

2.如各债权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任何渠道/任何方式就申报债权获得清偿的,均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之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在查阅前,申请查阅人应当向管理人出具书面申请、查阅人身份证件及保密声明,如擅自泄露相关信息给债务人、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等造成损失的。由查阅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异议的救济途径

前述债权人的申报和审查情况,管理人编制了《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如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上述债权表(包括金额与债权性质)有异议的,请在会后7日内将书面意见和相应的证据材料送达管理人,管理人将对异议债权组织复核。异议人对管理人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其有权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如皋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债权人、债务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如皋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本次债权人会议后,如出现新的资料或证据使已核查的债权结果发生变化的,管理人有权根据最新的资料和证据修改债权审查结果,并就修改信息通知债权人,如无异议的,将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六、补充申报与审查情况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该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补充申报债权审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的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待定的债权及异议成立发生变化的债权,为便于破产程序推进、简便审查程序,管理人将书面发函给各债权人进行核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申请法院裁定确认。

七、关于表决权

本次债权人会议所审议事项,管理人审查不确认及待确认的债权无表决权(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除外)。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及表决权金额详见债权表临时表决权金额。

以上内容现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报告。

 

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附件: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

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
债权申报及审查截至:2024年5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债权确认金额  债权确认情况  不予确认   金额 待定债权
 职工债权  税款债权  普通债权  劣后债权 
1冯朝地 7,101.15  -    -    -    -    -    7,101.15  -   
2高真强 121,775.00  -    -    -    -    -    -    121,775.00 
3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94,818.52  1,303.00  -    -    1,303.00  -    93,515.52  -   
4南通鑫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2,875,452.06  2,827,400.60  -    -    2,608,577.10  218,823.50  48,051.46  -   
5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 1,177.07  1,177.07  -    959.83  217.24  -    -    -   
6郑启明 926,210.36  922,240.12  -    -    922,240.12  -    3,970.24  -   
7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 20,277,300.00  20,277,300.00  -    -    20,277,300.00  -    -    -   
8何坤波 93,515.52  93,515.52  93,515.52  -    -    -    -    -   
9石帮富 20,982,841.63  20,982,841.63  -    -    20,982,841.63  -    -    -   
10石帮发 4,484,826.70  4,484,826.70  -    -    4,484,826.70  -    -    -   
11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61,672.69  10,861,672.69  -    -    10,861,672.69  -    -    -   
12高胜泽 916,900.00  -    -    -    -    -    -    916,900.00 
13刘小存 57,610.00  57,610.00  -    -    57,610.00  -    -    -   
14中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2,705,983.68  12,705,983.68  -    -    11,592,341.55  1,113,642.13  -    -   
1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 5,844,713.74  -    -    -    -    -    -    5,844,713.74 
16朱群才 55,000.00  55,000.00  50,000.00  -    5,000.00  -    -    -   
合计 80,306,898.12  73,270,871.01  143,515.52  959.83  71,793,930.03  1,332,465.63  152,638.37  6,883,3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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