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3-06 公 开 人:昆山市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7401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15

 

申请人: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399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99349055

法定代表人:孙福冬。

20171219日,申请人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缺乏清偿能力并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于20171229日、2018126日、2018129日举行了三次听证会,了解申请人情况,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管理层参加了听证会。本院也听取了部分债权人意见,债权人请求法院依法尽快处理,当破则破,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请求本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事实与理由如下:一、项目概况。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101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商业管理。公司与5000多名业主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公司受托管理业主购买的商铺,不论实际租金为何,公司均须按季度支付业主委托经营收益。目前因为关联公司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迟延交房,导致公司无法按计划完成招商开业。此后每季度均需要支付委托经营收益。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实在无法继续履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及其他义务。二、各项债务集中违约。1.由于开发商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迟延交房导致原来的招商计划推迟,公司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及其他合同债务。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须按季度支付业主委托经营收益,其中2017年第4季度约1500万,以后逐季增加到每季度约2200万,累计需支付8年。公司目前无资金可供支付。2.公司已经与部分商家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由于迟迟不能开业,导致租赁合同违约,需要退还或者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并赔偿损失。公司无法保证按期履行,也无资金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公司前期预售业主产证代办费用和税金3200多万,目前还没有为业主办理任何一笔产证。4.无力支付其他应付款。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包括应付未付业主委托经营收益,应退商家租赁保证金,无力支付代办税费。四、长期总体资不抵债。由于商铺完成交房日期难以确定,加上目前商业难做,公司受托管理商铺招商开业计划近期难以完成,长期也不乐观。由于前述各项债务,特别是需要长期支付的每季度1500万元至2200万元的委托经营收益,公司难以完成,故申请破产。

本院审查查明: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1017日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后,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多次变更。现股东为无锡洲越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孙福冬。经营范围为:商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日用品、服饰、皮具、建筑材料(不含砂石)、五金交电、通讯器材销售。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位于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东侧的五丰广场项目(商业综合体),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内容为与购买五丰广场项目商铺的购房者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配合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售后委托经营。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售出商铺5700余套,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相应购房者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目前已经进入全面返租期,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仅支付了3个季度租金,自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无力支付租金,持续欠付。2017年第四季度需支付租金约1500万元,此后需持续支付租金,且后续每季度需支付租金达到2200万元。

目前,江苏五丰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五丰广场项目已经停工,未能完工交房,五丰广场项目未能招商入驻开业。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了相关购房者代办房产证的税费,尚未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但相关款项已被使用。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及管理层离职,已经没有相关人员负责管理和运营。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一并向本院申请破产。

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破产申请后,鉴于该案件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情况复杂,本院建议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各方共同妥当解决相关问题。但经过较长时间,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情况未见改善。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在昆山市,其申请破产,主体适格,本院有管辖权。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售出的5700余套商铺全面逾期交房违约,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付的委托经营租金及其他到期应付款未能支付,其存在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情形。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停止运营,管理层及员工均已离职,无具体负责人员继续运营项目,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持续支付巨额租金,而缺乏资金来源,属于资不抵债。本案经过本院较长时间审查,在审查期间,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情况未得到改善。故本院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邹卫琪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丹琪 

附件

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