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鑫钢物资有限公司破产公告

扬州鑫钢物资有限公司破产公告

公开时间:2024-08-12 公 开 人:扬州鑫钢物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1208次
  • 打印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1012破29号
扬州鑫钢物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本院根据申请人江苏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
请于2024年6月28日裁定受理扬州鑫钢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
案,并于2024年7月23日指定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担任扬州鑫钢
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扬州鑫钢物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
年8月30日前向扬州鑫钢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扬州
市江都区中海金钻12楼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丁洁茹,
联系电话:153803518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
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扬州鑫钢物资
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扬州鑫钢物资有限公
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9月9日11时00分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
昌东路1380号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
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
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
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
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24)破29号一债会及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告.pdf 下载
鑫钢-破申35受理裁定.pdf 下载
鑫钢-(2024)破2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