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情况 调查结果及后续处理方案的通知书

关于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情况 调查结果及后续处理方案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4-03 公 开 人: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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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情况

调查结果及后续处理方案的通知书

2024)汇盟破管字第015

全体债权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2023)豫07破申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陈岚对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盟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2023)豫07破申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获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获嘉法院)审理。获嘉法院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2024)豫0724破3号决定书,指定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汇盟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分别至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照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汇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行、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华支行调取了汇盟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及银行流水信息。现将汇盟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调查结果及后续处理方案通知如下:

一、汇盟公司工商档案中股东变更及验资情况

根据调取的汇盟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显示,汇盟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80万元,其中股东郭桂保出资额为13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加货币,出资比例72%;股东樊安定出资额为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28%。2004年3月2日,新乡恒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新恒会验字(2004)第11323号《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04年3月2日,汇盟公司已收到各股东投入的资本1,800,000.00元,其中货币资金1,000,000.00元,实物资产800,000.00元。

2008年4月9日,股东郭桂保姓名变更登记为郭桂军。201222日,汇盟公司注册资本由180万元变更为1,180万元,其中股东郭桂军出资额为1,030元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87.29%;股东樊安定出资额为1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比例12.71%。2012年2月2日,河南双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豫双会验字(2012)第015号《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2月2日止,汇盟公司已收到郭桂军、樊安定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郭桂军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人民币9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于2012年2月2日缴存汇盟公司在农业银行获嘉县支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账号16-401101040014814)内;樊安定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于2012年2月2日缴存汇盟公司在农业银行获嘉县支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账号16-401101040014814)内;郭桂军将原实物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货币出资80万元,于2012年2月2日缴存汇盟公司在农业银行获嘉县支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账号16-401101040014814)内,同时退原实物出资80万元;变更后累计实收资本为1,180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100%,其中郭桂军出资为人民币1,030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87.29%,樊安定出资为人民币150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12.71%。

201294日,股东樊安定与王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樊安定将其在汇盟公司的股权150万元全部转让给王毅,转让后股东樊安定变更为王毅;2012年9月4日,河南正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豫达会验字(2012)第258号《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9月4日止,股权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毕,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1,18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180万元。

2015年4月30日,股东王毅与郭桂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毅将其在汇盟公司的股权150万元全部转让给郭桂军,转让后汇盟公司股东变更为郭桂军一人。

二、汇盟公司法定代表人访谈情况

根据汇盟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郭桂军访谈笔录,汇盟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180万元已经实缴,后来增资的1,000万元没有实缴。

三、管理人调查结果

管理人成员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根据汇盟公司银行流水信息出具了《关于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调查说明》,显示截止2023年底,汇盟公司注册资本共1,180万元,根据现有资料,其中100万元已实缴但无法确认出资款最终去向,1,000万元未实缴,80万元无法确认。

四、后续处理方案

1.汇盟公司股东未缴出资采取向获嘉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追缴,按10,800,000元计算缴纳诉讼费为86,6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一般保险公司按诉讼标的1%0—3%0收取)及差旅费、文印等项费用暂定5,000元(提前垫付,据实结算,你方需明确是否同意按照债权确认金额比例垫付上述破产费用。

2.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回复是否同意承担相关费用的意见,如未在3日内向管理人进行回复的,将被视为你方对此通知事项的不同意。

3.若出现部分债权人同意按债权确认金额比例垫付上述费用,部分不同意垫付上述费用,同意垫付的债权人需全额垫付上述费用(待追回股东出资后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

4.若全体债权人均不同意垫付上述破产费用,管理人将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无财产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直接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依法向获嘉法院申请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但需要注意的是,汇盟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已对股东郭桂军的财产状况进行初步调查,调查显示郭桂军名下无不动产、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共计1,143.33元,若采用诉讼方式追缴股东出资,将面临股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巨大风险,请各位债权人审慎行使表决权。

特此通知

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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