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琼96破6号之四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琼96破6号之四

公开时间:2025-12-29 公 开 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海南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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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6破6号之四 

 

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2)琼96破申6号《决定书》,决定对海南中坤渝安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坤渝安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坤渝安公司临时管理人。2023年8月23日,临时管理人申请中坤渝安公司转入重整程序。202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22)琼96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临时管理人对中坤渝安公司的重整申请,于2023年9月20日指定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5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23)琼96破6号之三《决定书》,依法指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与现任管理人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组成中坤渝安公司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联合管理人。

本院查明:2024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23)琼96破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等债权人申报的82笔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共计3948084928.68元。

除上述已确认债权外,管理人又陆续审查确认了海南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债权人申报的20笔债权,其中1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其余19笔普通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4,169,760.13元。审查确认债权总金额3,485,774.42元,其中1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债权金额为83,798.77元,其余19笔普通债权金额为3,401,975.65元。又经管理人调查并由债务人核实,审查确认了邱浩等三名职工的3笔职工债权,共计369,500.59元。

管理人已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对上述20笔债权及3笔职工债权进行了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6日。公示期满至今,无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公示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海南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债权人申报的20笔债权以及邱浩等三名职工的3笔职工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海南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债权人申报的20笔债权以及邱浩等三名职工的3笔职工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及职工债权明细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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