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随身袋商贸有限公司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浙江随身袋商贸有限公司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3-09-19 公 开 人:浙江随身袋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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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70243

本院根据张良明的申请于202398日裁定受理浙江随身袋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912日指定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随身袋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磐路1188园区内;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57981857)。

浙江随身袋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随身袋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1020日前向浙江随身袋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随身袋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31025日上午10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 736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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