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

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

公开时间:2020-03-14 公 开 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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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管理人

印章管理制度

2019)粤03破350

2019年92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粤03破申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11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粤03破350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蒋阳兵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为规范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期间印章的使用及保管,保障清算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清算期间管理人印章以及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的管理适用本制度。管理人印章包括管理人公章、管理人财务专用章、管理人负责人名章。印章是指<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前使用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第二条  清算期间管理人印章和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私自持有管理人印章或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第三条  清算期间需要使用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管理人印章的,必须经审核后交负责人签字批准,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印章的使用审批程序如下:

1、使用印章必须按规定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及《印章使用登记表》(附表),经办人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清楚、明确;

2、《印章使用审批单》需经有审批权的人员逐级审批同意;

3、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章,并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留存一份;

4、文件加盖印章后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后重新盖章之前必须收回原盖章文件。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应严格按本办法使用和保管印章,不得擅自使用,并如实做好记录。印章使用记录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综合协调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类印章应在规定的地点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私自带出办公地点以外使用;特殊情况下需携印章外出使用的,须经管理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审核后报负责人批准,由二人监印,并做好登记。

第六条  遇有急件需要用印而有审批权限的人员不在场的,印章保管人应先通过电话请示,在获得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口头批准后,方可用印,并应在事后及时补齐手续。

第七条  盖印章的文字要端正、清晰,盖印要做到“齐年盖月”,不得在空白处加盖印章。

第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使用印章者,管理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函等一切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条  本制度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11日起执行。

 

附:1、印章使用审批单;

    2、印章使用登记表

 

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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