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5-21 公 开 人: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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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债权申报通知书

                                         2024)粤0105强清6号

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以(2023)粤0105清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广东中汇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2024)粤0105强清6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依法指定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担任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

2025525日前申报债权。(包括应在该期限内将全部证据材料的原件提交清算组核对。如未在该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原件,即视为无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将不获认可。)如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

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供全部证据材料原件的,清算组不另行收取审查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所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或提供全部证据材料原件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或补充提供;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补充提交的证据原件的费用,由补充人承担。费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交纳。即:根据申报债权的金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补充人不预先向清算组支付费用的,清算组将不予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和补充提交的证据原件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特别说明:如逾期不申报,将视为放弃申报债权的权利,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所有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申报人自愿对填写《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表》及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情况,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所有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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