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破74号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破产清算案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2023)粤03破74号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破产清算案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3-04-13 公 开 人: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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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破产清算案

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2023)粤03破74

 

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及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2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破申8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下称罗投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3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破74号决定书,指定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清算组担任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罗投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现通知贵司及阁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履行如下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你司及阁下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罗投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罗投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你公司及阁下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履行如上义务,将会依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至第131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人

2023年4月13    

 

联系人:王科建,联系电话:13825299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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