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3-27 公 开 人:西安志和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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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清申91号之二

申请人:西安锅炉总厂(西安特种汽车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红光路中段。

诉讼代表人:西安锅炉总厂(西安特种汽车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李宏军,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马轶凡,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晶,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志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路西安锅炉总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建岗。

申请人西安锅炉总厂(西安特种汽车厂)(以下简称西安锅炉总厂)以被申请人西安志和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和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志和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西安锅炉总厂申请称:西安锅炉总厂系志和公司股东,志和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申请对志和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经审查查明,志和公司于1992年11月17日登记设立,登记机关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 655万美元,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主营西安至香港的公路货运业务,营业期限自 1992年11月17日至1997年11月16日,股东为西安锅炉总厂、香港志和(中国)实业有限公司。2008 年5月20日,志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志和公司已于2008年5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西安锅炉总厂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志和公司进行清算。西安锅炉总厂的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西安锅炉总厂(西安特种汽车厂)对被申请人西安志和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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