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福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结果的通知

广州福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结果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2-06-14 公 开 人:广州福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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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债权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于2021628日作出(2021)粤01破申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广州福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福鸿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713日作出(2021)粤01201号决定书,指定德勤企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担任福鸿公司管理人。

福鸿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2420日以书面形式召开,管理人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以及待定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补充债权表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详见附件一《广州福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补充债权表》(下称“补充债权表”)。

各债权人对补充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债权人梁泽汉、高洁梅、何燕华向管理人提交债权核查表,均确认对补充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二)债权人林育彬、黄永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债权核查表,根据债权核查办法,管理人视该等债权人对补充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三)债权人陈廷丰对其本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并附《债权核查异议书》及证据材料,管理人经复核不予确认陈廷丰申报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权人若对上述债权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视为对上述债权核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经福鸿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补充债权。

特此公告。

 

广州福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26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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