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706破4号债务人和其有关人员通知书

(2024)苏0706破4号债务人和其有关人员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3-05 公 开 人:连云港三十六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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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4)苏0706破4号

 

连云港三十六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希春等相关人员:

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根据杨新安的申请裁定受理连云港三十六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连云港市泰达清算有限公司为连云港三十六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你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4月8日于本院以书面形式召开。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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