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3-11-16 公 开 人: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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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阳 市 大 东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辽01043

本院于20231010日裁定受理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黎明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31019日指定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担任黎明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信息如下:

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5号企业广场B15A;邮政编码:110016

联系电话:15609860309(孙华琛)、18813019322(张翼翔)、13522988178(来雪莹)、17812337825(周竹熙)。

黎明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1218日前向黎明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黎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13日下午13时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86号)第203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特此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2023)辽0104破3号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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