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川20破2号之五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川20破2号之五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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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26年10月12日,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锦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另因管理人工作人员笔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将债权人李友全的迟延履行利息10,363,500元错误归入违约金栏纳入普通债权分配。管理人就该笔误向李友全进行了沟通释明,告知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规定,迟延履行利息10,363,500元应为劣后债权,管理人依法将对其迟延履行利息10,363,500元由普通债权调整为劣后债权,该笔劣后债权仅在普通债权清偿后仍有剩余方可获得清偿,李友全本次可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金额应为本金42,000,000元、利息76,695,500元,合计118,695,500元。债权人李友全收到前述告知事项后已回复同意一切按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作的《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涵盖破产财产范围、债权清偿顺序、分配方式等法定必要事项,方案内容完备,符合本案破产清算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案涉分配方案已经中锦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表决参会主体、表决比例、议事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债权人会议决议生效的法定要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另管理人因更正笔误,将债权人李友全部分普通债权调整为劣后债权,管理人已就此向李友全予以释明,李友全对此无异议,且该调整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李友全债权调整后,全体债权人债权分配比例将产生变化,实际清偿比例由管理人据实调整。据此,管理人提请本院认可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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