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交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的公告

关于移交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2-03-03 公 开 人:南京市经济协作公司化工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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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交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的公告

2022)苏01强清6

 

南京永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钱凤江

南京市经济协作公司化工公司有关人员:

20222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1强清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永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指定清算组对南京市经济协作公司化工公司(以下简称经协化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成立南京市经济协作公司化工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依法对经协化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至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主要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鉴于此,贵方作为经协化工公司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清算组特此通知贵方:

1、请贵方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经协化工公司的财产、印章、证照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如贵方未移交财产、印章、证照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经协化工公司无法清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8条、第29条规定,经协化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贵方对经协化工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特此通知!

 

通知人:南京市经济协作公司化工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郭律师

联系电话:025-6951 1809137 7061 7639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4AD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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