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

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16-11-26 公 开 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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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云01民破8

 

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823日裁定受理了云南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申请你单位重整一案,以(2016)云01民破8号《决定书》指定了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任何人不得隐匿、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得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不得放弃债权;不得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三、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重整企业时,原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进行移交;法定代表人必须答复管理人关于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违反本通知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附注:上文所指的“有关人员”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财产保管人。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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