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告知书

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30 公 开 人:北京合联胜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60次
  • 打印

法律责任告知书

北京合联胜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53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4)京0115破申7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合联胜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现将北京合联胜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人员需要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履行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停止对债权人清偿债务;

(二)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向管理人移交;

(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四)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六)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北京合联胜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921400分召开,召开方式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务必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与北京合联胜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参加非现场会议事宜。

二、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予缴付;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

6.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司法责任

1.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2.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罚款。

3.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4.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5.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常见的犯罪罪名: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资金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还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北京合联胜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附件

【盖章版】合联胜-法律责任告知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