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阳通智能实业有限公司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深圳市环阳通智能实业有限公司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4-09 公 开 人:深圳市环阳通智能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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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4)粤 03 破 144 号
深圳市环阳通智能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1 日根据张新久的申请裁定受理你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8 日指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
律师事务所为你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
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
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
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你公司之日起至破产
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
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
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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