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成都和圣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回重审案一审判决有关情况的公告

关于与成都和圣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回重审案一审判决有关情况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1-03 公 开 人:四川和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6812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四川和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川0104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和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川0104破9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四川亿永正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和正公司管理人,巫江为负责人。

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就和正公司与成都和圣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3)川0104民初14296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4年12月31日向管理人送达。先就本判决核心内容要点整理如下:

1、确认租赁合同自2021年11月16日解除,成都和圣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和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358,714.31元及滞纳金(以欠付租金4,358,714.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7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判决租金计算方式为:①应付租金-②免租期租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28日、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共计1579362.55元)-③和正通过补充协议和复函件同意减免的租金(2019年度减免2163268.8元,2020年度减免1081634.4元,2020年2-4月及5月半个月的租金合计6762574.35元)-④已付租金19330623.6元-⑤保证金200万元”,具体为:①2019年2月13日至202111月16日的租金4,358,714.31元(11167.21平方米×90元÷28天×16天+11167.21平方米×90元×28个月+11167.21平方米×105元×4个月+11167.21平方米×105元÷30天×16-1,579,362.55元-6,762,574.35元-19,330,623.60元-2,000,000元)=4,358,714.31元

2、成都和圣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和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31号2栋房屋,并向四川和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按每日15,419.93元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前述房屋返还之日止)

一审判决对于房屋占用费计算方式为:综合和正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对和圣公司对外招商招租造成的影响及和圣公司诉称的案涉租赁场地60%面积空置,酌情认定自2021年11月17日起按每日15,419.93元(11167.21平方米×105元×12个月÷365天×40%)的标准向和正公司支付占用费至案涉租赁场地返还之日止。

3、确认成都和圣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和正工业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商业楼改造、装修投入损失23,198,575.74元)

一审判决对和圣商管公司的破产债权计算方式为:案涉租赁场地建筑工程改造在案涉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即2021年11月16日的价值为27,570,605.47元,案涉租赁场地室内装修在案涉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即2021年11月16日的市场价值为18,826,546元,共计46,397,151.47元。和正公司应向和圣公司支付商业楼改造、装修投入损失23,198,575.74元。

4、驳回四川和正工业有限公司、成都和圣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5、四川和正工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79836元(待向法院缴纳)、分担评估鉴定费292122.99元。成都和圣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全费、诉讼费206345元及评估鉴定费292122.99元。

二、管理人对一审判决研判后认为:

1、该判决的计算依据和责任分担相对公平合理,如和正公司提起上诉的二审争取空间不大,为尽快推进破产案件处理,推动资产处置程序,尽早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管理人建议对一审判决不上诉。

2、鉴于本案的上诉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5日,若债权人认为应当上诉的,请于2025年1月1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提出,并阐述详细的事实和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不上诉

3、参照本案一审和正公司的诉请金额47607259.24元,以及一审判决支持和正公司的金额(暂计算至2025年1月2日)22173916.55元,二者之间的差额(即上诉金额)为25433342.69元,对应的上诉费预计为168966元(具体缴纳时间及金额以二审法院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为准)。因管理人未接管到和正公司的任何现金,故提出上诉的债权人需承诺同意垫付本案上诉费用,其垫付的上诉费用作为共益债务处理。若提出上诉的债权人届时未按要求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及时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的,视为放弃上诉。

    特此公告

四川和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月2日   

 

附:

1、管理人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26楼,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18782258764

2、2023)川0104民初14296号民事判决书

 

 


附件

和圣商管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pdf 下载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回重审案一审判决有关情况的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