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案投资人招募公告

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案投资人招募公告

公开时间:2022-02-14 公 开 人: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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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DD834BE3078393B5A579931D70225CEC 联系方式: 13177427968 报名截止时间: 2022-03-15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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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案

 

投资人招募公告

 

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以其经营不善,资产明显不足以偿还债务,无法继续经营为由,于2021年4月22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2021年6月28日,市中院作出(2021)鄂07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鄂07破9号决定书,指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提升企业资产价值,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募投资人,招募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成立于1994年3月1日,隶属于鄂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原鄂州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地址为鄂州市五里墩村滨湖西路环保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系徐昭。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人为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于1994年3月4日划拨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50万元,流动资产45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78613D,组织机构代码:179878613。

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零售:五金、百货。(国家有专项规定需审批的,须持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

二、登记在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名下的不动产

经调查,债务人名下有一宗土地,位于鄂州市武昌大道樊口大桥东雷山南侧,项目名称:樊口大桥拆迁雷山安置小区“依山居”项目,按规划建设1#、2#、3#、4#、5#、6#、7#共7幢楼,其中1#、2#楼已建成销售和抵债3#、4#号楼毛坯做到七层已烂尾多年,5#、6#、7#号楼暂未建设;该宗土地现均已抵押给他人;该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4980㎡,容积率2.03,建筑面积30482.4㎡,已办理出让用地12720㎡,待办出让用地面积2249㎡,规划总建设面积30482㎡。

三、所开发项目及剩余资产情况

经管理人资产调查,结合债务人提供的数据和购房户登记情况,剔除已销售和抵债因素,现项目剩余5#、6#、7#号楼尚未动工,加上3#、4#号毛坯楼,房产面积23310有证土地面积 12720㎡ ,已拆迁安置尚未办证土地2249㎡

四、意向投资人招募方案

(一)意向投资人基本条件

1.投资人应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投资人无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处于存续状态。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

3.投资人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运行,经营状况良好;

4.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和重整能力;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投资款,并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履约能力证明;

5.能提供具有可行性、合法性的重整预案,同等条件下有重整成功经验者优先。

6.如施工单位报名垫资续建的投资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7.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可联合参与投资,但均需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二)招募主要流程

1.报名事项:

报名时间:自即日起至2022年315

报名地点

(1)、联系地址:湖北省鄂州市火车站社区公寓

联系人:  童永惠13034446950;

(2)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3号楼30层。

联系人:葛环珍13177427968   王胜前15802754588;

邮编:430064 

2.报名须提交的资料

意向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意向投资人需要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

1)参与重整投资的意向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意向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近三年业绩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投资优势、资金实力、融资能力介绍、投资意向、资金来源的计划、重整方案等。符合投资人基本条件的说明或承诺。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意向投资人对报名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

2)意向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已三证合一,提供具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公司章程复印件;

3)载明受托人姓名、联系方式、职务、授权范围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良好信誉的证明或承诺,与重整投资规模相匹配的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证明;

5)投资人的权力机构同意参与本次投资的决策文件;

6)保密承诺函签署版本原件,意向投资人应承诺对从管理人处获得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无条件承担保密义务;

7)意向投资人组成联合体报名时,除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包括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投资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8)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同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投资人单位公章,同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报名材料应装订成册,封面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名,一式三份装袋密封。

3.投资意向金

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同时须向管理人缴纳投资意向金100万元,大写人民币百万元整,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315日,逾期或未全额缴纳的,将自动取消其报名资格。

户名: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墩支行

账号:82010000004723228。

4.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全额缴纳投资意向金后,应尽快开展尽职调查,管理人将积极配合意向投资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管理人在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阶段所提供的资料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以自行尽职调查的结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5.《重整案》的制订及提交

意向投资人应在2022年3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正式《重整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重整资金来源、经营方案、债权调整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及相应的后续经营方案。

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的《重整案》须符合法律规定,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封面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6.重整投资人的确定和重整保证金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如果多家意向投资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提交《重整案》等资料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向其出具《重整投资人确认函》。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须在收到《重整投资人确认函》3日内缴纳重整保证金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其前期缴纳的投资意向金自动转为重整保证金。

在招募期间,仅有一家意向投资人提交材料、重整预案的,经管理人审查合格并缴纳重整保证金的,该意向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

未按规定缴纳重整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招募参与资格。

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获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生效后,重整投资人应于5日内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书》,重整投资人所缴纳的重整保证金可作为重整投资人应缴纳的等额投资款。

7.投资意向金及重整保证金的没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意向金及重整保证金不予退还:

1)重整投资人与其他重整意向投资人恶意串通,给招募程序带来不利影响的;

2)收到《重整投资人确认函》的投资人主动放弃重整投资人资格的、因重整投资人原因被取消重整投资人资格的,未按时或足额缴纳重整保证金的;

3)报名时提交虚假材料的;

4)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拒签《重整投资协议》或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5)重整投资人存在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8.投资意向金及重整保证金的退还

意向投资人具备下列条件时,管理人将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投资意向金:

(1)未被遴选为重整投资人;

2)在提交《重整预案》截止日前,书面申请退出遴选,并交还从管理人处所取得的一切资料;

3《重整计划草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也未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意向投资人参与本次招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无论是否成功,均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二)风险提示

意向投资人缴纳保证金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的,视为同意按债务人现状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本公告公布数据不能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对由此所产生的纠纷,管理人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三)本公告不构成要约,如出现影响债务人重整的重大事项或鄂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的,管理人可以终止、撤回本次招募或增减招募事项内容,不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本案债权人可报名参与本次重整招募。

(五)管理人有权在报名截止日前对本公告内容进行补遗,补遗内容将以书面形式送达至所有报名的意向投资人。

(六)管理人将按照意向投资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发送相关文书,除非意向投资人书面通知管理人变更送达地址,否则,有关书面函件寄送至意向投资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视为送达。如因意向投资人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书面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相关文件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意向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七)本招募公告不适用招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于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管理人。

(八)参选人报名即视为了解并自愿接受本公告的条件。

诚挚欢迎各方投资者前来考察洽谈,参与本案重整投资!

 

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管理人

O二年二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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