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信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讼追收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及表决票

关于江苏信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讼追收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及表决票

公开时间:2024-08-07 公 开 人:江苏信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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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信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讼追收

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

 

各位债权人:

江苏信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信毅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40403日作出2024)苏058127《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常熟市昌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信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0403日作出2024)苏058127《决定书》,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担任信毅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信毅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履职报告中披露:信毅公司存在股东许克龙未缴纳出资款4,566.40万元及李其华未缴纳出资款113.60的情形,针对是否起诉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案件,管理人特制定如下方案,请全体债权人审议表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案件概况

管理调查发现:信毅公司破产立案的注册资本为5,680.00万元,其中:许克龙认缴出资5,566.40万元,占注册资本98.00%,实缴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李其华认缴出资113.60万元,占注册资本2.00%,实缴注册资本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为20391231日。截止至20240403日(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日),根据管理人查询工商内档资料、破产审计及梳理债务人银行账户流水审核确认,债务人现注册资本为5,68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00万元,尚有4,680.00万元的实收资本未缴付到账

综上,由于无法证明江苏信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许克龙及李其华已经履行注册资本4,680.00万元的出资义务。对此,管理人已于2024042620240717日两次向股东许克龙及李其华寄发《关于督促江苏信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通知函》,同时公告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要求许克龙及李其华限期履行出资义务,补缴出资款4,680.00万元截止目前,管理人未收到股东许克龙及李其华的任何回复,许克龙依旧没有履行应缴付投资款4,566.40万元的法定义务李其华依旧没有履行应缴付投资款113.60万元的法定义务。

因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款催收结果不理想,债务人股东许克龙及李其华拒不配合,而管理人已穷尽手段(除诉讼外),故此管理人启动诉讼追讨方式来推进所涉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款的催收工作。管理人制定关于诉讼追收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提交全体债权人表决。如果债权人表决结果支持管理人议案的,管理人将启动诉讼追讨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款的程序;如果债权人表决结果不支持管理人议案,则管理人将对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款予不再诉讼追讨

如启动诉讼追讨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款,鉴于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对诉讼程序追收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款进行的分析及测算,供全体债权人表决时参考

 

案件诉讼、执行法律风险分析

(一)败诉的风险

鉴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债务人全面详细的资料,故管理人仅能通过现有的工商调档资料、债务人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各类报表及现有的银行账户对账单来推定债务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诉讼过程中股东许克龙、李其华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且该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出资到位的,本案将会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二)执行不能的风险

即使本案胜诉且进入执行程序,虽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许克龙、李其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则会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管理人调查,目前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暨股东许克龙关联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其名下未履行债务的司法案件18宗,涉案总金额高达3,500.00 万元,其个人名下资产均存在抵押、查封,目前资产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股东李其华因关联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列为被执行人,其名下未履行债务的司法案件4宗,涉案总金额高达 1,377.20 万元,其个人名下资产均存在抵押、查封,目前资产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案无论胜诉与否,都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存在预交诉讼费无法退还的风险,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本议案提起追收信毅公司股东未缴出资诉讼具有较大的败诉及执行不能的法律风险。

 

管理人意见如果全体债权人表决结果支持管理人议案的,管理人将启动诉讼追收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程序;如果全体债权人表决结果不支持管理人议案,则管理人将对该出资款资产不再诉讼追讨最终管理人是否提起诉讼,将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结果确定。

管理人不起诉的,债权人仍可以自行提起代表诉讼,管理人会予以必要的协助。追收回的案款在全体债权人中分配。如债权人自行提起代表诉讼的则应当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前提起。基于清算工作需要,个别债权人拟自行提起代表诉讼的,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案件诉讼标的及诉讼费

本议案诉讼标的为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款,案涉总额46,800,00.00元,诉讼费用测算共计295,544.00元(含一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等,具体以法院实际收取为准)。

序号

公司(个人)名称

诉讼标的金额

诉讼费

(一审)

公告费及保全费          

小计

1

许克龙

45,664,000.00

270,120.00

5,200.00

275,320.00

2

李其华

1,136,000.00

15,024.00

5,200.00

20,224.00

合计

46,800,000.00

285,144.00

10,400.00

295,544.00

 

具体实施方案

管理人在表决票中设置了赞成反对两栏,各债权人只能二选一。表决权人应在202408131700之前将表决票送达管理人

 

其他

若管理人未提起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诉讼的,债权人可以自行提起代表诉讼,管理人会予以必要的协助。同时,为避免管理人根据案件具体进展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后对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存有障碍,请需要提起有关诉讼的债权人在管理人确认不予起诉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管理人,并及时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综上,由各债权人对关于信毅公司管理人诉讼追收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进行表决。                                  

 

 

 

江苏信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


称:                       债权人联系电话:                       

 

江苏信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票

表决事项:授权管理人按江苏信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诉讼追收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启动诉讼程序追收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程序。

本债权人已阅江苏信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诉讼追收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对该表决议案现发表表决意见如下(单选):

 

赞成(即授权管理人启动诉讼程序追收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                               

 

反对(即不授权管理人启动诉讼程序,管理人将不再对所涉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款进行诉讼追收                    

 

备注:1、同意管理人诉讼方案的,请在赞成处打“√”;如反对管理人诉讼方案的,请在反对处打“√”如表决权人以其他符号(如“×”)表决,或同时在两栏表决,或交回的表决票为空白的,或未按限定时间内表决的,均视为放弃。

 

备注2:请债权人于2024081317时前将表决票回寄管理人,回寄方式以快递方式,也可以将表决票填好后拍照(或PDF)用QQ、微信、邮箱的等方式进行回复。邮寄、传真、微信、QQ、邮箱属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权人应当在表决票上签名并加盖手印(自然人)或加盖公章(公司)。

 

备注3:表决票的收件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滨河路5号爱康大厦15楼,收件人:王伟东13372133525、王珂13372133521;电子邮箱:wk@qycpa.cn;微信号:wk705374599QQ号:705374599

              

     债权人或受委托人签章:

                  二〇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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