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及证照作废的公告

关于[内蒙古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及证照作废的公告

公开时间:3小时前 公 开 人: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8次
  • 打印

关于[内蒙古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及证照作废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全体债权人及社会各界: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3月18日作出的(2026)内05破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内蒙古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3MAC34M636N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3月25日作出(2026)内05破7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全面负责债务人破产清算相关事宜。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已依法通过书面通知、现场催告、公告告知等多种方式,要求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全体股东、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全部印章、经营证照、财务账册、权属文件等全部资料,但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债务人相关人员仍未移交任何印章、证照,管理人始终无法实际接管。

为防范债务人印章、证照被非法使用、滥用,避免损害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有序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现郑重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内蒙古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名下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部门专用章、电子印章等)、全部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各类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书、权属证明文件等)一律作废,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擅自使用上述已作废印章、证照,以 [内蒙古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出具文件、办理业务等行为,均属无效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全部债务、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与 [内蒙古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及本案管理人无任何关联。

三、请各相关单位、个人知悉本公告内容,切勿与相关行为人开展涉及 [内蒙古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的各类业务合作;凡非法持有、使用上述作废印章、证照的,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将相关印章、证照移交至本案管理人。

四、本案破产程序期间,涉及 [内蒙古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的一切破产事务,均由本案管理人依法处理,仅加盖本案管理人印章的法律文件方为有效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内蒙古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作废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