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粤港针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公告

株洲粤港针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2025-12-27 公 开 人:株洲粤港针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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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粤港针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公告

                                        2022粤港针织品破管67

株洲粤港针织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22628日裁定受理株洲粤港针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港针织品”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922日指定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和202493日茶陵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株洲粤港针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法拟定本案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公告如下: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1.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依法进行分配;

2.坚持依照法定顺位清偿债务,不足以清偿同一顺位债务时,按同比例清偿。

二、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为准。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粤港针织品名下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包括:

1.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办公设备拍卖所得收入17,000,000元;

2.租金收入6,600元;

3.利息收入945.81元;

4.粤港针织品银行账户划转货币资金254.52元。

上述共计货币收入17,007,800.33元,全部存入管理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开立管理人临时银行账户(户名:株洲粤港针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账号6378 51768),并由茶陵县人民法院对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适时监管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及具体明细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与本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对破产财产按如下先后顺序进行具体分配:

(一)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分配

本案中债务人作为担保人将其名下的茶房权证A云盘区字第09-00020409-00020509-00021409-000215号四处房产以最高限额1600万元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后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广东分公司”)受让其债权,承继其权利,上述抵押财产变价金额为7,924,325.13元,故长城资产广东分公司可分配优先债权金额为7,924,325.13元,扣除应分摊的破产费用189,076.45元后,实际清偿金额为7,735,248.68元。

备注:

1.分摊费用为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按比例应承担的破产费用;

2.具体破产费用明细详见如下第(三)部分,按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可偿债金额占可分配破产财产总额的比例予以分摊扣减,后续应收账款追收的受益主体非担保权人,故预留的诉讼费等未计入分摊费用;

3.担保物维护、变现、交付部分的管理人报酬依法由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另行协商或依法确定,并在执行分配时依法直接予以扣减。

(二)破产费用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资产评估费用、财务审计费用等。

1.破产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计算,本案当前应交纳的诉讼费为61,923.40元。

2.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本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本案无特定财产担保部分债权的管理人报酬为861,804.13元。

3.审计评估费用。经茶陵县人民法院依法选任并决定,管理人依法与选任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签订合同,确定本案审计费用为154,000元、评估费用为154,000元,合计308,000元。

4.其他履职费用合计175,887.12元,包括网络会议使用费5,000元,管理人履职办公费、交通费等30,887.12元;预留140,000元作为后续应收账款追收诉讼费、付款手续费、税务转正常户、过户与销户、档案存放等费用。

以上破产费用合计1,407,614.65

(三)破产债权的分配

1.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公示并茶陵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职工债权金额为82,763.01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清偿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后,本案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足以全部清偿职工债权,即本案职工债权的清偿率为100%。具体明细详见附件。

2.税款债权与社保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并经茶陵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税款优先债权金额为 2,433,557.54元,确认的社保债权金额为78,313.92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清偿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及职工债权后,本案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足以全部清偿税款优先债权与社保债权,即,本案税款优先债权与社保债权的清偿率为100%。具体明细详见附件。

3.普通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并经茶陵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合计为27,887,495.22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清偿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与社保债权后,剩余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为5,270,302.52(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17,007,800.33元扣减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金额7,735,248.68元、破产费用1,407,614.65元、职工债权82,763.01元、税款优先债权与社保债权2,511,871.46后的剩余金额为5,270,302.52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位债权的,按比例予以分配。本案中,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18.90%。具体明细详见附件。

4.本案普通债权尚不能全额清偿,故本案劣后债权无可分配金额。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管理人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按照各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指定的收款账户,实施转账支付。法人申报的应提供法人对公账户,经法定代表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书面确认并加盖法人公章,可以变更收款账户。自然人申报的应提供本人账户,经本人书面确认的,可以提供其他账户。

(二)分配时间

本次分配在管理人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报告并经公告后由管理人负责具体执行,管理人及时按债权人提供的指定收款账户实施转账支付。

(三)债权分配金额提存

1.因粤港针织品对债权人颜赫哲、谭运祥、陈浩池、陈定云、株洲粤港商贸物流园有限公司尚有租金等应收账款,本次对前述债权人的可分配金额暂予相应提存,待应收账款金额确定后,管理人将依法予以扣减或追收后再依法进行后续分配。

2.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管理人将根据管理人账户剩余资金以及后续应收账款回款等情况,尽快依法进行第二次分配。

(五)如本案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粤港针织品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法进行追加分配。

六、特别说明

管理人对本破产财产分配公告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告。公告期3天,自20251228日起至2025123017:00止。公告期内,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管理人将对异议人依法进行回复。异议期间,不影响相关分配的执行。

 

特此公告。

 

株洲粤港针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1227

 

附:《株洲粤港针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明细表》

附件:株洲粤港针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明细表

株洲粤港针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明细表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确认债权

金额

财产变价金额

分摊破产费用

清偿金额(未扣除管理人

报酬)

备注

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16,000,000

7,924,325.13

189,076.45

7,735,248.68

粤港针织品名下4套房产抵押,且最高限额1600万元

合计清偿金额(元)

7,735,248.68

 

(二)破产费用

序号

类型

项目

确认金额

清偿金额

备注

1


 

 

 

破产案件受理费

61,923.40

61,923.40

 

2

审计费用

154,000.00

154,000.00

 

3

评估费用

154,000.00

154,000.00

 

4

管理人履职费用

30,887.12

30,887.12

 

5

网络会议使用费

5,000.00

5,000.00

 

6

管理人报酬

861,804.13

861,804.13

 

7

预留费用-用于后续应收账款追收诉讼费、付款手续费、税务转正常户、过户与销户、档案存放等

140,000.00

140,000.00

 

合计(元)

1,407,614.65

1,407,614.65

 

注:上述管理人报酬不含特定担保财产部分的管理人报酬。

(三)职工债权清偿表

序号

档案号

姓名

确认金额

清偿金额

清偿率

备注

1

Y-007

段淼华

68,721.77

68,721.77

100%

 

2

Y-008

段胜辉

11,898.50

11,898.50

100%

 

3

Y-003

贺小忆

2,142.74

2,142.74

100%

 

合计

82,763.01

82,763.01

 

(四)税款优先债权与社保债权清偿表

序号

档案号

姓名

确认金额

清偿金额

清偿率

备注

1

Y-002

国家税务总局茶陵县税务局

2,433,557.54

2,433,557.54

100%

 

2

Y-003

贺小忆

10,562.31

10,562.31

100%

 

3

Y-004

龙桂荣

21,223.29

21,223.29

100%

 

4

Y-005

宁祖元

17,030.64

17,030.64

100%

 

5

Y-006

周艳辉

17,030.64

17,030.64

100%

 

6

Y-007

段淼华

12,467.04

12,467.04

100%

 

合计(元)

 2,511,871.46

 2,511,871.46

 

 

(五)普通债权清偿表

序号

档案号

债权人名称

认定金额

清偿金额

清偿率

备注

1

P-001

罗青阳

1,166,682.94

220,484.92

18.90%

 

2

P-003

段淼华(继承段梅仔)

631,856.73

119,411.09

18.90%

 

3

P-005

张晓慧

1,300,000.00

245,679.76

18.90%

 

4

P-006

陈定云

953,236.66

180,146.89

18.90%

暂予提存

5

P-007

茶陵县洣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3,768.00

4,491.78

18.90%

 

6

P-011

颜赫哲

5,821,265.55

1,100,128.58

18.90%

暂予提存

 

P-012

谭运祥

5,676,361.76

1,072,744.02

18.90%

暂予提存

7

P-013

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40,984.48

102,237.65

18.90%

 

8

P-014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3,552,412.14

671,350.60

18.90%

 

9

P-015

陈浩池

1,732,194.42

327,357.78

18.90%

暂予提存

10

P-016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

520,000.00

98,271.91

18.90%

 

11

P-018

郭珍珍

3,190,000.00

602,860.35

18.90%

 

12

P-020

株洲粤港商贸物流园有限公司

821,049.00

155,165.48

18.90%

暂予提存

13

Y-002

国家税务总局茶陵县税务局

1,957,683.54

369,971.72

18.90%

 

合计(元)

27,887,495.22

5,270,3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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