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止执行程序、解除保全措施的说明函

关于中止执行程序、解除保全措施的说明函

公开时间:2019-12-29 公 开 人: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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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捷佳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杭捷鞋管发字[2019]3

 

关于中止执行程序、解除保全措施的说明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因杭州捷佳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鞋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杭州航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0926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杭法院”)提出对杭州捷佳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余杭法院于20191008日做出(2019)浙0110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捷佳鞋业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资料,贵院此前受理了对捷佳鞋业申请强制执行的案子案号为(2017)浙0282483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应处于中止状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故债权人应当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进而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获得清偿。现上述判决书中所含债权人均已被列入债权人清册表中,管理人会依法定程序通知其申报债权并在分配程序中对债务进行清偿。

综上所述,捷佳鞋业管理人函请贵院裁定中止前述强制执行程序并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若有)。

特此告知。

杭州捷佳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 1025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通知书一份

3、强制执行案件相关资料一份

4、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联系方式:0571-86153093

5、管理人联系方式:

陈律师:137 7789 3584

肖律师:137 5815 7096

 


附件

杭捷鞋管发字[2019]第3号 .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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