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6-03 公 开 人:郴州市金辉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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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024破申1号

 

申请人:嘉禾县雷仕机械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 南省嘉禾县坦塘工业园省道S215 线西侧。

法定代表人:雷滔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辉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镇(原莲荷乡)石燕村2组。

法定代表人:黄庆华。

经申请人嘉禾县雷仕机械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  (2022)湘1024执1065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辉  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郴州市金辉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相 关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因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辉环  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在被  申请人郴州市金辉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 郴州市金辉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辉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 立于2019年11月21日,住所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镇  (原莲荷乡)石燕村2组,法定代表人黄庆华,注册资本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5月18日,嘉禾县 雷仕机械铸造实业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辉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 司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2)湘1024民初744 号民事调解书。因郴州市金辉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期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嘉禾县雷仕机械铸造实业有限 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仅发现 被申请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湘LN4483 的吉利牌机动车,未发 现被申请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 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22)湘 1024执10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湘1024民初744 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嘉禾县雷仕机械铸造实业有限公司对被 申请人郴州市金辉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在经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嘉禾县雷仕机械铸造实业有限公司对郴  州市金辉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案涉到期债权仍未获得清偿, 且此种未获清偿的状态并非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  时中止支付,而是在较长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且根据法院执  行裁定可知,郴州市金辉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被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仍不能清偿案涉债务。因此,应当认定郴州市金辉 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郴州市金辉  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形,  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对于嘉禾县雷仕机械铸造实业有限  公司对郴州市金辉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依法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  条、第1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嘉禾县雷仕机械铸造实业有限公司对郴州市金辉环保 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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