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接管公告及责任承担说明

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接管公告及责任承担说明

公开时间:2024-02-20 公 开 人: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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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接管公告及责任承担说明

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明阳、股东黄斯华等责任人员:

2024年2月1日,根据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4)粤01破申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4)粤01破36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担任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是欧阳兵。

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应配合管理人完成各项破产清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移交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印章、账册、合同等重要资料,禁止私自处置公司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公司的行为以及其他配合破产清算的工作。

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协助管理人办理接管手续,提供接管材料。如存在不能移交相关材料等特殊情况,请自收到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书面函复管理人,说明相关情况。逾期拒绝提供上述说明或拒不移交相关资料的,将视为因贵方的原因导致相关材料灭失,相关法律责任由你方承担。如因贵方的原因导致管理人未能及时接管并产生不良后果,管理人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特此公告

 

 

 

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2月20日

 

附: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责任告知及无法清算的责任承担说明

管理人依法接受指定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管理人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之规定,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并移交管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不得离开住所地。如违反以上规定,管理人将依法向法院报告,申请法院对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独或綜合采取拘传、罚款、限制出境、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不配合管理人接管,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有关权利人(债权人及管理人)可要求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法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及管理人有权主张要求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如管理人发现骊晖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隐匿或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凭证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将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情况及责任请知悉,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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