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邻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初步审查意见

广州邻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初步审查意见

公开时间:2024-03-14 公 开 人:广州邻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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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邻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职工债权初步审查意见

广州邻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邻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以(2023)粤01破申46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成依繁对广州邻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邻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23年8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3)粤01破238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人为车天驰。

一、申报债权基本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债权无须申报,由管理人自行调查。

二、管理人现有材料及调查情况

管理人在履职时向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申请查阅了广州邻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邻佑长沙分公司”)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情况。根据雨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材料显示,邻佑长沙分公司住房公积金账户共有个人账户15人,其中封存人数13人,缴存正常人数2人,为员工孔永良、庹伟。

上述正常缴存二人的缴存基数为1700元,单位月缴存额为85元。根据该账户的详情显示,邻佑分公司公积金单位账户金额缴至2021年12月,而清册年月为2022年2月。即邻佑分公司尚未缴纳员工孔永良、庹伟二人2022年1—2月的两个月住房公积金款170元(每人每月85元)。

管理人的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根据雨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查询资料,管理人认定:一、孔永良对邻佑长沙分公司存在职工债权,金额为170元;二、庹伟对邻佑长沙分公司存在职工债权,金额为170元。


以上是管理人职工债权的初步审查意见,请各债权人、债务人仔细查阅!债权人、债务人对本债权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应于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管理人将复查后作出最终审查意见;逾期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本审查意见无异议,且认可本审查意见为管理人的最终审查意见。

   

广州邻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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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邻佑-职工债权审查意见(孔永良、庹伟)(4).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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