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粤兴贸易公司强制清算阶段的责任承担告知

关于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粤兴贸易公司强制清算阶段的责任承担告知

公开时间:2021-06-04 公 开 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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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粤兴贸易公司

强制清算阶段的责任承担告知

 

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粤兴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主管部门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15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粤兴贸易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1)粤01强清121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为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粤兴贸易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是欧阳兵。

清算组依法接受指定后,将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清算组职责,积极开展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粤兴贸易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印发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39条 “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粤兴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管部门怠于履行相关义务,不配合清算组接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粤兴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非法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及清算组有权主张要求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粤兴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上情况及责任请知悉,特此说明。 

  广东省供销社企业集团粤兴贸易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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