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管理修订方案书面表决结果公告

债务人财产管理修订方案书面表决结果公告

公开时间:2021-05-07 公 开 人:浙江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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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务人财产管理修订方案书面表决结果公告

因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上林厂区地块土壤污染调查相关事项,需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予以修订。管理人于2021421日将《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修订方案的报告》和表决票寄送全体债权人,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短信方式通知和书面方式表决的提议》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25户,本次邮寄表决票25张,无被退回的表决票,收到债权人寄回表决票14张。在债权人会议主席监督下,经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债务人财产管理修订方案》的债权人25[1],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修订方案》。

本次决议符合《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用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特此公告。

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1] 其中,寄回表决票表决同意的14人,按《关于短信方式通知和书面方式表决的提议》因债权人未寄回表决票而视为同意该表决方案的11人。

[2] 其中,寄回表决票表决同意的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3.85%,按《关于短信方式通知和书面方式表决的提议》因债权人未寄回表决票而视为同意该表决方案的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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