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各有关单位、个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通知

关于敦促各有关单位、个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29 公 开 人:深圳天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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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天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天汲生物管函字〔2025〕第1                                                                                  

关于敦促各有关单位、个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通知

深圳天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20256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25)粤03破申9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深圳天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汲生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77日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案号(2025)粤03442号,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天汲生物公司及有关单位、个人如下:

一、天汲生物公司应立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管理人报告财产及债务状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天汲生物公司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天汲生物公司以及实际持有或保管天汲生物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管理人完成接管工作。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的规定,天汲生物公司应当移交管理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天汲生物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有关天汲生物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六)天汲生物公司的其它重要资料。

二、天汲生物公司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且不得实施任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据此,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天汲生物公司应当停止清偿债务,各单位、个人不得接受天汲生物公司清偿债务。天汲生物公司及各单位、个人不得实施或协助实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及其他任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非经管理人审核和人民法院批准,天汲生物公司不得使用公章等印章,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不得处分其财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依法接管天汲生物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决定天汲生物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天汲生物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天汲生物公司的财产。管理人实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据此,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天汲生物公司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等资料,未经管理人审核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天汲生物公司及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天汲生物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章等),待管理人接管后,印章等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使用;不得以天汲生物公司名义或与天汲生物公司签订合同,不得处分天汲生物公司的财产。

四、天汲生物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其他法定义务。

1.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天汲生物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天汲生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天汲生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企业的财产。

五、天汲生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依法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据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天汲生物公司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更不得故意阻挠天汲生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依法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六、天汲生物公司及有关人员、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的规定,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等强制措施。

2.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可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部分法院破产审判业务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可依法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扣留证件、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6.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如债务人或有关人员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存在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存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以及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等情形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鉴于此,管理人特此敦促天汲生物公司及有关单位、个人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本案破产清算工作的依法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深圳天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1.2025)粤03破申982民事裁定书》;

2.2025)粤03442《决定书》;

3.2025)粤03442《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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