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垫付费用的工作联系函

关于垫付费用的工作联系函

公开时间:2024-03-13 公 开 人: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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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张波、李国江、杨书翰、周富强: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黔0102清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丝特公司”)强制清算案,并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黔0101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担任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2024年1月4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102强清2号《决定书》,准许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辞去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职务,指定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担任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柏丝特公司现有资产不能支持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截至2024年3月7日柏丝特公司现有资产为2027.42元),因您方为柏丝特公司股东,故清算组与您方协商,能否代柏丝特公司垫付相应费用?垫付的费用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若需要继续开展工作,则需要垫付的费用如下:

一、启动对贵州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欧志安追收股权转让款的诉讼程序费用合计需271807.2元

根据清算组公开选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专项审计报告》(黔欣财(专审)字[2023]073号),贵州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元公司)尚欠柏丝特公司股权转让款2424万元,欧志安尚欠柏丝特公司股权转让款1450.12万元。清算组向道元公司和欧志安发函,要求向柏丝特公司清偿债务,但至今尚未履行。清算组拟采取诉讼执行程序向道元公司、欧志安主张债权。经清算组核算,启动对道元公司的诉讼执行程序需要诉讼费用163000.00元(全额),该费用为一审费用,暂不包含二审、再审、执行、保全等相关费用。启动对欧志安的诉讼执行程序需要诉讼费用108807.20元(全额),该费用为一审费用,不包含二审、再审、执行、保全等相关费用,两项费用合计271807.2元。若上诉则需支付二审诉讼费(收费标准同一审程序)。

二、本案的清算费用579696.68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本案的清算费用如下:

1.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经清算组审查确认职工债权为17166.72元,普通债权金额为4587802.78元,债权金额合计为4604969.5元。若追回道元公司以及欧志安的股权转让款,则本案的债权均能够得到清偿,本案的清偿率为100%,则本案应当按照4604969.5元计算申请费为21819.88元。

2.清算组执行职务的工作费用。截至2024年3月6日,清算组共产生开立银行费用、印章刻制费用、文印费用、交通费用、邮寄费用等合计4379.85元。若启动对道元公司、欧志安的诉讼执行程序,清算组预估需要3000元费用。两项合计7379.85元。

3.清算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5条规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清算组与公司及股东无法就清算组报酬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根据柏丝特公司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4604969.5元计算清算组报酬为480496.95元,最终以人民法院确定清算组报酬为准。

4.审计费用为查清柏丝特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由债权人贵阳海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垫资,清算组公开选聘,最终确定由贵州欣盛财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柏丝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专项审计工作,清算组已向审计机构支付审计费用70,000.00元。

以上第一项对贵州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欧志安追收股权转让款的诉讼一审程序费用合计271807.2元。由您方垫付的费用将作为清算费用优先清偿,第二项的579696.68元作为清算费用将优先受偿。若追收款项不足以全额支付两项费用,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清算组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望您在收此函三日内书面回复。顺颂商祺!清算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3310771270(微信同号)。

清算组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账号:51720188000543915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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