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弃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的告知函

关于放弃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的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0-08-12 公 开 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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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弃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的告知函

(2020)格朗仕破管字第20号

深圳市格朗仕照明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深圳中院”)根据惠州市金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4月1日裁定受理深圳市格朗仕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朗仕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4月21日指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方俊为负责人,案号(2020)粤03破231号。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中院的要求,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积极开展资产调查、联系债务人、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等各项工作。管理人现将关于放弃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情况报告如下:

一、管理人破产清算工作情况

(一)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通知情况

管理人安排专人前往格朗仕公司现在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丹湖泗黎路丹坑润塘工业区B区38栋一楼附近经实地查看及询问,只找到润塘工业区34/35/41号等地址,无法找到润塘工业区B区38栋及格朗仕公司,格朗仕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地址。

管理人根据查询到的工商信息、人口信息向格朗仕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黄文宏,监事刘成及控股股东李秋华邮寄了要求其配合破产清算并接受调查的相关资料,并通过电话联系到李秋华和刘成。李秋华与刘成声称格朗仕公司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财务账目等被人分割、损坏,并拒绝配合管理人调查。经管理人核查,对李秋华与刘成提出的辩解不予认可并向其送达了回复函。管理人尚未联系到黄文宏,其亦未联系管理人主动履行上述义务。

截至本函发出之日,管理人暂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实际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黄文宏,刘成及李秋华拒不配合管理人调查。

(二)债务人财产的调查与接管情况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债务人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尾号为9001的银行账户余额为3.58元,因金额太小,管理人未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划扣。

债务人名下存在比亚迪牌小型轿车1辆,车辆型号为QCJ7152A,车牌号为粤B2451F,目前处于被宝安法院查封状态。经了解,宝安法院实际并未扣押、控制该车辆,管理人亦无法查知该车辆目前的具体位置,无法对其进行处置。因此,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债权人提交了《关于放弃处置车辆的方案》,建议放弃处置该车辆,该方案已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

此外,债务人名下存在7项专利,但均因未缴年费终止失效。

截至本函发出之日,除存在上述银行存款3.58元及车辆以外,管理人暂未发现债务人名下存在房产、土地、证券等其他财产。因债务人已无实际经营地址,管理人亦未发现其他经营场所,且李秋华与刘成拒绝配合管理人调查,又无法联系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管理人暂未接管到债务人的任何财产及资料,亦无法开展审计工作。

二、关于放弃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务人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等相关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本案中,格朗仕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黄文宏,监事刘成及控股股东李秋华等相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并给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损害,符合上述规定。

因管理人暂未接管到债务人任何财产,债务人财产将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须以债权人垫付诉讼费用为起诉的前提。即使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也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有瑕疵、被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形,从而导致诉讼面临败诉或执行不能、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清偿的风险。此外,若本案败诉且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其他可变现财产,债权人垫付的诉讼费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故经管理人评估,决定在本案破产程序中放弃追究格朗仕公司相关人员的清算责任。

若个别债权人愿意垫付追究格朗仕公司相关人员清算责任的案件诉讼费用,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联系管理人,要求管理人提起诉讼,并将相应费用预付至管理人账户。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联系管理人或未预付相关费用,管理人将不再追究格朗仕公司相关人员清算责任。

个别债权人仍可自行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因此获得的赔偿将归入格朗仕公司的财产,由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并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后再进行分配。

综上,管理人决定在本案破产程序中放弃追究格朗仕公司相关人员的清算责任。债权人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联系管理人,要求管理人提起诉讼,并将相应费用预付至管理人账户,债权人仍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自行提起诉讼,追究格朗仕公司相关人员的清算责任。否则,视为格朗仕公司全体债权人放弃在本案破产程序中追究格朗仕公司相关人员的清算责任,管理人将向深圳中院申请宣告格朗仕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特此告知。

 

深圳市格朗仕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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