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珍饮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强制清算报告

维珍饮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强制清算报告

公开时间:2025-05-14 公 开 人:维珍饮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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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珍饮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强制清算报告

2025)强清1号清算组发12

维珍饮料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3日作出(2024)川01清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省韵律永信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维珍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珍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2025)川01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担任维珍饮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的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人为郭炳福。

因清算组未能接管到维珍公司任何财产、主要账册,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现清算组拟提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维珍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现将清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维珍公司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

维珍公司经原郫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郫外经〔200516号批准,于2005年5月17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0400044255,法定代表人:黄长荣,注册资本为769万英镑实收资本280.299651万英镑。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英镑)

(占比)

实际出资(英镑)

1

四川省韵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省韵律永信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692000.00

35.01%

1935473.86

2

大中华饮料(控股)有限公司(GREATER CHINA BEVERAGE (HOLDINGS) LIMITED

4998000.00

64.99%

867522.65

 

合计

7690000.00

(100%)

2802996.51

工商登记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成都现代工业港,公司经营范围加工、生产、销售水基调味饮料。营期限2005517至2030516,登记机关为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调档资料显示,维珍公司在2008年后,再未申报工商年检,2012年10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进入本次强制清算程序时的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二、清算工作完成情况

清算组自接受指定后完成了刻制印章、刊登公告、调查公司财产状况、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核等一系列工作。

(一)刻制印章

清算组委托中介机构雕刻了“维珍饮料有限公司清算组”公章、财务章和负责人人名章,制定了清算组各项规章制度,为全面接维珍公司做好各项工作。

(二)刊登清算公告

清算组2025年1月17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了《维珍饮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及印章、证照作废的公告》,于2025年1月21日在《精神文明报》刊登了《清算公告》,同时告知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

(三)接管情况

清算组接受法院指定后,开始对维珍公司进行全面接管工作。

清算组2025年1月17日向股东四川省韵律永信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韵律公司)送达了《配合强制清算义务告知书》。并开展了接管访谈工作

根据公司的国有股东韵律公司反映,维珍公司在2008年停业后,公司作为国有股东,接收了部分会计凭证,但无账簿,也未接收任何财产。因时间较久,加之韵律公司自身也无经营活动,无在职人员(配合本次清算工作人员为韵律公司的股东的员工),无法回忆维珍公司当时的历史情况但作为国有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需要,在2021年以前韵律公司的股东方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维珍公司出具了年度审计报告,仅用于韵律公司对维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使用,因为没有维珍公司的会计账,历年报表数据均是抄录以衣年度,一直沿用下来无变动。

工商登记资料中,维珍公司注册地是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成都现代工业港,无具体的街道及门牌号,清算组无法实施注册地的现状核查

综上,清算组未接管到维珍公司的任何印章、证照、主要的财务账册资料,未接收到任何财产维珍公司也没有留守人员。

此外,清算组也无法联系上外方股东大中华饮料(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系英国公司,在英国www.GOV.UK网页查询,未查到该公司任何信息。本次清算调查中,韵律公司也未能提供该公司的相关信息。

清算组在2025117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和2025121日《精神文明报》公告中,对维珍公司的执照、印章予以作废。

(四)股东出资调查情况

根据维珍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档案记载的经外经部门批准的公司合资合作、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反映,维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69万英镑依据2007515日郫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维珍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章程变更的批复》(郫外经〔200722号)的批复,股东双方“必须在2008516日之前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其份内的100%的出资。”

调查结果显示,维珍公司实收资本2802996.51英镑。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英镑)(占比)

实际出资(英镑)

未缴足出资(英镑)

1

四川省韵律永信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四川省韵律永信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2692000.00

35.01%

1935473.86

-756526.14  

2

大中华饮料(控股)有限公司(GREATER CHINA BEVERAGE(HOLDINGS)LIMITED

4998000.00

64.99%

867522.65

-4130477.35  

 

合计

7690000.00

(100%)

2802996.51

-4887003.49

因此维珍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有4887003.49英磅未缴足到位,其中四川省韵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缴足出资756526.14英镑,大中华饮料(控股)有限公司未缴足出资4130477.35英磅

(五)维珍公司资产调查情况

1现金。

清算组未接管到维珍公司货币资金。

2银行存款。

清算组在维珍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没有发维珍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也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该公司的有关银行账户信息。

3无形资产。

清算组未查询到维珍公司名下存在无形资产。

4不动产。

根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5124出具的《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名下现有不动产信息)》,截至2025年1月24日维珍公司,经在成都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查询:无不动产登记

5车辆。

根据2025年1月24日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车辆管理所查询,现场工作人员回复,维珍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6.知识产权。

2025年2月10日,清算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 (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conventionalSearch)、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cas.sbj.cnipa.gov.cn/cas/login?service=https://wcjs.sbj.cnipa.gov.cn/cas/login)查询,维珍公司名下无专注册商标及著作权。

7应收款

由于清算组未接管到维珍公司财务账簿资料,无法对维珍公司应收款项情况开展调查

8.对外投资。

清算组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的维珍公司的工商登记内档资料显示,未发现维珍公司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综上,清算组未接收和调查到维珍公司任何财产。

(六)诉讼、劳动仲裁和执行案件调查情况

12025年1月21,清算组分别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和“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暂未发现维珍公司有诉讼、执行案件信息。

22025年2月5日,清算组前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该院工作人员查询后口头答复,他们的系统中没有涉及维珍公司的劳动仲裁案件。

(七)公司债权债务调查情况

1.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维珍公司已无实际经营,无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清算组未接管到维珍公司职工资料、财务资料,清算组亦无法通过财务账册核实维珍公司的职工债权情况。清算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了涉及维珍公司诉讼和执行情况,未发现有职工债权需要清偿。

2.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

清算组于2025年1月17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2025年1月21日在《精神文明》(全国性报纸)发布了《清算公告》2025120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通知书告知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详情并提供证明材料。

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清算组收到了2家债权申报经清算组审查,确认1家债权,四川省韵律永信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曾为维珍公司垫付款,申报债权14,845,000.00元。

除上述情况外,再无其他人申报债权。

3.欠缴税费、社会保险费用调查情况

清算组于2025126日向郫都区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发函调查欠缴税费情况。2025年2月10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反馈意见。维珍公司无欠缴税、费记录,但存在未报税而罚款300元的处罚。

4.住房公积金调查情况

清算组于202526日向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函调查。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5211日回函,维珍饮料有限公司未在辖区内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亦无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记录。

5.生态环保责任调查

2025313日向成都市郫都区生态环境局寄送了生态环保责任查询函。2025320日收到反馈复函,在成都市郫都生态环境局管辖范围内未发现维珍公司有应缴未缴的费用,亦未发现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被处以罚款(加处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维珍公司有应收股东未缴出资4887003.49英镑,按现行汇率折算约为4640万元人民币(其中应收韵律公司约718万元人民币),应付的债权款项1484.53万元(其中应付韵律公司1484.50万元)。除税务部门申报的300元债权外,维珍公司主要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于两股东之间。

2025423日清算组与韵律公司沟通,韵律公司愿意支付税务部门申报的300元罚款。同时清算组告知韵律公司,因未接收到韵律公司主要账册,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拟向法院提出终结清算程序,终结后韵律公司仍可以向股东主张有关权利,韵律公司表示知悉该情况。

、清算费用情况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情况

截至出具本报告之日,维珍公司强制清算案已发生以下清算费用:

1.刻章费用:580元,已由清算组垫付。

2.公告费:275元,已由清算组垫付。

3.邮寄费:108元,已由清算组垫付。

4.交通费:320元,已由清算组垫付

上述费用合计1283元,由清算组垫付其他办公、打印费、通讯费等不单独计列。

(二)清算终结后预计产生的费用情况

维珍公司强制清算案终结清算后,清算组将办理印章注销、工商登记注销等各项工作,预计产生以下费用:

1、公告费:240元;

2印章注销费用:150元,注销清算组公章费用

3、差旅费:150元;

4、邮寄费:60元。

上述费用预计合计600元。其他办公、打印、通讯费等不单独计列。

(三)清算组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下同第25条规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本案中,由于维珍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多年,且多年来一直没有实际经营,清算组未接管到任何财,清算费用由申请的股东支付给法院。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将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支付。

、无法清算情形下的股东连带责任义务告知

因清算组未接管到维珍公司公章、财产、财务账簿资料及其他任何材料,因此无法完成维珍公司的清算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因此,清算组特向维珍公司股东释明无法清算情形下风险责任,即维珍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维珍公司东对维珍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破产平台使用情况

清算组履职各项事宜均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蓉易诉”管理人工作平台发布信息、向法院请示报告工作事宜。

、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以及后续工作

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维珍公司的公章、财产、财账簿资料,无产可供清偿与分配,清算组无法继续对维珍公司开展清理维珍公司债权债务的实质清算工作。因此,清算组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29规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维珍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在法院裁定终结维珍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将刊登有关终结强制程序公告等工作,并将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维珍公司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完成维珍公司工商登记注销后,清算组将把清算工作档案进行归档办理销毁清算组公章手续和申请终止执行清算组职务。

以上是维珍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内容,若维珍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报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本报告作出之日起3日内向清算组递交书面异议材料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联系人:郭炳福,13568876428。若异议期限届满清算组未收到异议材料清算组将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本清算报告和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办理维珍公司的注销登记。

特此报告。

 

 

 

 

 

 

 

维珍饮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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