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清算案 补充分配实施细则

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清算案 补充分配实施细则

公开时间:2022-06-09 公 开 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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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清算案

补充分配实施细则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9830日作出(2018)渝0116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以下简称“债务人”或“金博爱学校”)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1030日作出(2019)渝01169号决定书,指定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拟定的《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补充方案》已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已于2021830日完成金博爱学校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分配。第一次分配中,管理人对正在诉讼的债权进行了财产份额预留,现涉诉债权已判决且经全体债权人核查无异议,管理人遂依法对预留份额进行补充分配,特制定金博爱学校破产财产补充分配实施细则如下:

一、本次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本次补充分配为第一次分配中预留的财产份额1.47343%(因四舍五入可能导致误差,为提高分配计算的精确性,本次分配数据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五位,补充分配明细表中涉及第一次分配的份额亦保留至小数点后五位,与第一次分配公示的数据在小数点保留位数上不一致,提请注意)。

本次补充分配的财产份额对应的财产为:金博爱学校房产、使用地等破产财产及相关权益(含金博爱学校对重庆盈龙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占用土地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该破产财产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高牙村12258号,包括12幢有产权证的房产、无证的宿舍、配电房、厕所等,建筑面积共计22254.75平方米,有证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6410.8平方米,另该破产财产还包含使用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4162.19平方米及相关财产权益。房产详细信息如下:

幢号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1幢(学生公寓)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36

5927.52

2幢(教师公寓)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30

2311.12

3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18

3504.89

4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23

3854.17

5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25

4653.19

6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27

281.14

8幢(器材室)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32

87.06

9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31

151.48

10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74

675.28

11幢(校办工厂)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24

245.58

12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22

32.44

13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20

37.94

宿舍、配电房、厕所

无证

492.94

备注:以上房产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土地用途为科教用地。以上破产财产数据来源于产权证及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822日出具的编号为“重庆汇丰江司估【2017】字第075号”的评估报告。

二、参与本次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至202269日,金博爱学校破产清算案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核查确认的债权人共60户,涉及债权61笔,其中普通债权60笔,普通债权总额为117280515.1元;职工债权1笔,职工债权金额为300000元。

三、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对第一次分配中涉诉债权进行分配

根据第一次分配预留情况及涉诉债权判决、核查情况,对杨波、杨道全债权进行如下分配:

1)杨道全职工债权分配份额为1.0131%,计算方式为:职工债权金额30万元/财产总额2961.2万元=1.0131%

2)根据第一次分配原则,杨波普通债权分配份额为0.22579%,计算方式同第一次分配中普通债权分配份额的计算方式。

(二)剩余份额分配

经上述涉诉债权分配后,剩余预留份额为0.23454%,依法分配给全体普通债权,计算方式为:各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普通债权总额117280515.1*剩余预留份额0.23454%,计算结果详见《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清算案补充分配明细表》。

四、后续清算工作

本实施细则在报人民法院备案后,管理人将据此开展分配工作。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履行管理人职责,完善后续清算工作。

五、公示期

本补充分配实施细则、补充分配明细表自202269日起公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期为三天。对本补充分配实施细则、补充分配明细表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补充分配实施细则、补充分配明细表无异议,管理人将于公示期届满后实施破产财产补充分配。

 

附:《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清算案补充分配明细表》

 

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附件

金博爱补充分配实施细则及补充分配明细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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