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搬离告知书

限期搬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3-05-30 公 开 人: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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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搬离告知书

2022)中天管破10号

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房产占用人: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豫07破申2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食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豫07破22号裁定书,指定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豫0727破7号决定书,指定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天食品公司管理人。

经调查,管理人发现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的房产被他人占用使用,但经管理人与中天公司负责人员核实,中天公司仅对外出租展厅,其他房产并非中天公司出租或出借。管理人与占用人协商签订租赁合同事宜,但占用人拒绝与管理人签订租赁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7条、第25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依法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全部财产,债务人企业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企业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占用人与其他企业及个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不受法律保护,管理人亦不予认可。为维护各方利益,争取破产财产最大化,现就搬离事宜通知如下:

1、有意向同管理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占用人:可自本通知出具之日起3日内同管理人具体协商租赁事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赁费;

2、不愿与管理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占用人:可自本通知书出具之日起七日内,同管理人办理中天公司财产交付手续,并将占用房产内属于占用人的物品搬离;未按期搬离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特别提示】在未取得法院及管理人同意前提下,个人租赁和使用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土地、房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实际占用人承担。

 

 

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530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1551660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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