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马吉展览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上海德马吉展览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公开时间:2025-07-12 公 开 人:上海德马吉展览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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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马吉展览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根据林伟杰的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429日作出(2025)沪03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德马吉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德马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514日作出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人为任意。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1]的规定就德马吉公司职工债权进行公示,公示详情请见《附件一》。

根据《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三款[2]之规定,职工对公示清单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2025719日晚24:00截止),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针对有异议的债权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发送至管理人邮箱(sarah.tang@llinkslaw.com)。管理人若不予更正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第六、债权申报、5.劳动债权[3]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受理涉劳动争议破产衍生诉讼指定管辖的通知》[4]之相关规定,职工可在收到管理人不予更正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管理人所确认的职工债权表。

 

上海德马吉展览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12

 

附件一:《公示职工债权表》

 

 

 

 

 

 

 

 

 

 

特别提示:

1.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调查工作仍在继续,本次公示仅为职工债权确认的程序,与未来清偿分配的前后顺序并无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所有获得确认的职工债权将处于同一清偿顺位。本次公示仅为第一期职工债权公示,后续管理人仍将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公示,职工可通过管理人工作电话或邮箱联系管理人,以便管理人核实职工债权名单。

2. 本次职工债权的公示期为7天(至2025719日晚24:00截止)。如对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持有异议的,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针对有异议的债权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发送至管理人邮箱(sarah.tang@llinkslaw.com)。鉴于职工债权目前仍处于调查确认阶段,已获确认的债权暂不会立即分配;未获确认的债权,职工仍可通过异议、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对于在公示期内依上述规定及时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的债权人,管理人将逐一处理并通知。

3.管理人特别提醒,在职工债权调查过程中,若相关职工未如实向管理人反映实际情况或存在故意隐瞒等导致职工债权金额与实际不符,且职工最终因此获得清偿的,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职工相应法律责任。

4.职工如需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的,书面回执模版在本页面下方可以下载,请职工自行下载,填写完异议理由后签字扫描,以PDF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即可。

管理人工作手机:13795288256

 

 

 

 

 

 

 

公示职工债权表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确认金额

备注

1

林伟杰

178,698.97

闵劳人仲(2023)办字第6731号调解书

2

袁洪

57,451.35

闵劳人仲(2023)办字第10018号裁决书

小计

236.150.32

 

 

上海德马吉展览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1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管理人应根据调查内容,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不必申报。公示期限和提出异议的期限,应根据职工人数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第六、债权申报、5.劳动债权:……,职工对清单记载的金额及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应当予以通知并说明理由,职工对管理人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4] 《关于上海法院受理涉劳动争议破产衍生诉讼指定管辖的通知》:……1.本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按照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原则,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案件由该基层法院对应辖区的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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