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报告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报告

公开时间:2021-08-31 公 开 人:中山冠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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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2015)中一法民二破字第1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管理人于20191126日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各全权人进行表决,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方案未获通过。有个别债权人提出质疑,《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未见对债务人冠腾公司模具、注塑机等机械设备及办公用品的处理结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据虚假且不应列入优先分配等意见,管理人就上述债权人的疑问一一给予了回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912月16日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修改版)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各全权人进行第二次表决,仍未获通过。具体如下:

一、关于对冠腾公司的财产处置问题:

20192月28日,管理人曾向全体债权人邮寄了《关于中山冠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处理情况告知函》,告知各位债权人,冠腾公司当时尚有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经评估估价为660700元,由于两次网上拍卖不成功,管理人按照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向债权人发通知的方式进行竞价,如果有债权人同意分类购买或全部购买冠腾公司的上述财产,要求债权人于收件后一个月内以书面竞价的方式向管理人进行报价,购买属意的财产;如果有多人有意购买同一件(批)货物,则价高者得。若截止20193月31日没有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竞价申请,上述财产仍然无法变卖,则由中山市公诚物流有限公司自行处理,所得费用用于抵扣其仓储费和运费。

但截止到20193月31日,管理人没有收到任何债权人的的书面竞价申请,上述财产无法变卖。因此,管理人于20194月3日致函中山市公诚物流有限公司,由其自行处理上述冠腾公司财产,所得费用用于抵扣其仓储费和运费。

二、关于向债务人起诉追讨债务的问题:

20192月28日,管理人同时向全体债权人邮寄了一份《关于中山冠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债权追收事宜告知函》,告知各位债权人,冠腾公司对外债权共有4982102.44元,不考虑财产保全费用,仅计算本金的诉讼费约为6万元,差旅费暂未计算。管理人按照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致函各债权人征求意见,询问债权人是否愿意向各地的债务人起诉追讨欠款?债权人是否愿意垫付诉讼费及差旅费?同时向各债权人说明管理人所接收的材料中没有任何合同、订单、送货单等资料,无对外债权的相关凭证,如果起诉,可能存在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风险,以及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风险。并且管理人当时接收到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现有的破产费用,没有足够的费用支付追收债权的诉讼费用。管理人于告知函中明确说明,若截止20193月31日没有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愿意垫付诉讼费及差旅费追讨欠款的,或愿意追讨欠款但不愿意垫付诉讼费和差旅费的,管理人均视为放弃追讨。

但截止到20193月31日,管理人只收到两份书面回复说愿意追讨欠款,但均不愿意垫付相关诉讼费和差旅费。

因此,管理人认为各债权人已放弃追讨上述债权。

三、管理人代为参加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活动:

1、珠海泰润科技有限公司诉冠腾公司、珠海弘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

2、珠海泰润科技有限公司诉冠腾公司、杨开林、罗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3、珠海泰润科技有限公司诉冠腾公司、珠海弘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4、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萧国威保证合同纠纷案,冠腾公司为第三人(目前该案正在进行中)。

管理人代表冠腾公司参加上述诉讼活动,已履行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职责。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据虚假问题:

根据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683号】余数妃、梁玉连、卢秋萍等人诉冠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相关资料显示,冠腾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349,257.05元。

五、冠腾公司破产财务分配方案:

截止20191125日,中山冠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接管到中山冠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80158.19。已申报并经确认的债权额19,996,471.19元,其中有担保债权共0笔,总额为0元;普通债权共 35 笔,总额为19,403,843.72元;欠缴税款共2笔,总额为592,627.49元。另欠工人工资额349,257.05元;破产费用44941元,其中公告费、管理人刻章费快递费等17932元,评估费7390元,管理人报酬9619元、预留破产费用10000元(预留的破产费用用于公告、破产案件档案管理、银行账户注销等破产相关事务,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预留破产费用余款进行第二次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因此,管理人拟对冠腾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如下:

(一)支付破产费用

优先支付破产费用44941元,其中已开支的破产费用17932元,未支付资产评估费7390元,未支付管理人报酬 9619元,预留破产费用10000元。

(二)清偿拖欠工人工资

破产财产总额80158.19元,支付破产费用后实际可分配财产35217.19元,优先清偿工人工资,分配率10.0834%。

(三)税费、普通债权的分配

税费、普通债权的分配额为0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特此报告。

 

申请人:中山冠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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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202006修改).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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