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债权申报通知

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4-11-26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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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债权申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根据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有色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〇六队(以下简称七〇六队)的申请,于2024年1029作出(2024)43221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〇六队对被申请人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鑫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24年11月4日,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社会影响重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做出(2024)新43民辖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11月15日,作出2024)新43破2号决定书,指定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1124日作出的《公告》,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202412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现对债权申报方式、要求等内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1231日。

 

二、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申报以提交纸质资料方式进行。

 

三、申报债权主体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⑴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⑵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⑶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⑷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⑸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⑻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⑼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⑽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⑾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四、注意事项

1.本次债权申报以提交纸质资料方式进行;申报材料需一式二份且提交材料的纸张规格为A4纸同时申报材料及证据原件提交PDF电子版一份,发送到管理人邮箱zhouman@yzsylaw.com

2.申报孳息或违约金涉及多笔债权的,应当分别列明每笔债权孳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

3.债权审核过程中,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完整的,可要求申报人补充提交文件材料

4.债权审核过程中,管理人需要审核证据原件的,申报人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交证据原件;

5.申报、邮寄地址:新疆阿勒泰市迎宾路99号万驰广场写字楼12层5号;邮编:836500;联系人及电话:周律师18799160241;陈律师18690996779;张律师15809917937;管理人邮箱:zhouman@yzsylaw.com。

6.接受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10:30-1330,下午16:00-19:00。          

 

五、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第一项:《债权申报表》和《利息计算清单》(申报利息的应提交)

第二项:《申报文件清单》

第三项:债权人的主体资料。自然人债权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复印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第四项:《授权委托书》(如未委托他人,则无需提交)

第五项:《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六项:证据材料

上述第一、二、四、五项资料具体格式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s://pccz.court.gov.vn)下载。

(二)证据材料

1.金融债权申报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1)借款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贴现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等各类具体的融资合同、借款借据/划款凭证/承兑票据/贴现凭证/信用证/垫款凭证等各类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证据;

2)部分清偿事实的证明材料,包括:贷款到期通知书、垫款凭证、划扣保证金凭证、划扣存款凭证等;

3)保证担保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所申报债权有关的全部保证担保合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等;

4)物权担保关系的证明材料:与所申报债权有关的全部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合同、抵押物/质押物清单、他项权证/抵押登记书等公示材料。

2.供应商及其他债权申报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1)合同、发票、送货单、收货单等证明债权事实的凭证;

2)对账单。

3.工程款债权申报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1)施工合同、招投标中标文件、设计联系单、施工联系单等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文件;

2)竣工验收材料等证明工程已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文件;

3)工程签证单、价格确认单等证明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文件;

4)工程款结算书、造价审计报告;

5)已付工程款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已付款金额的文件。

4.投融资债权申报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1)借条、借款合同、投融资合同等证明形成借款、投融资合意的凭证;

2)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资料(需银行盖章);

3)如果是现金借款的,则应提交现金来源证明,并书面说明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收付人员等细节;

4)如款项系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应当提交该第三方出具的代付证明。

5.债权人的债权如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认,请将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提交管理人。

(三)申报材料和证据材料的提交及形式要求

1.债权人应当如实、清晰地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并由公司盖章、自然人签字。

2.债权人应当提供与证据原件完全一致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自然人为签字),并应当按照管理人要求提交原件供核对。

(四)其他说明

1.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债权人承担。

2.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的,不予确认。

4.申报债权金额必须确定,一个债权人只申报一个债权总额,且以人民币为单位。

5.申报的利息等派生债权的(如: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应当提供详尽的计算清单。利息计算截止至20241028日。

6.债权人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管理人有权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特别提醒

1.债权申报资料具体格式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s://pccz.court.gov.vn)下载。

2.有关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相关信息,管理人也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书面邮寄、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短信、彩信、电话)、微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送达,敬请债权人予以关注。

 

                              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124


附件

2-债 权 申 报 表.docx 下载
1-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资料.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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