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推介公告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推介公告

公开时间:2023-06-30 公 开 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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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推介公告

20227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新华信托清算组为管理人。2022714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天津新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创富”)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新华信托清算组为管理人。2022715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对新华信托与天津创富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23526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宣告新华信托与天津创富破产。

为顺利开展后续新华信托管理人对信托产品“新华信托·鼎石2号投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鼎石2号”)项下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胜国控”)的债权的公开变价处置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推介,寻找意向方。

以下新华信托参与的交易、法律文件签署、权属登记等均属于新华信托作为信托产品受托人履行受托人职责,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和相关责任均由信托产品承担。

一、拟拍卖标的

鼎石2号对东胜国控的现有债权。

二、拟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一)债权基本情况

1.债权成立

201363日,新华信托以信托资金59,170万元向东胜国控贷款,贷款资金用于补充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双方签署《信托贷款合同》(新华信托合同第T0420201号),约定贷款资金为60,000万元,依据银行回单及后续《展期协议》(新华信托合同第W0021672号),最终实际贷款金额为59,170万元,其中A类信托资金4,110.00万元,B类信托资金36,560.00万元,C类信托资金18,500.00万元)。信托资金分四期募集,其中I期募集185,000,000.00元,债权到期日为2015620日;Ⅱ期募集134,700,000.00元,债权到期日为2015627日;Ⅲ期募集165,100,000.00元,债权到期日为2015711日;IV期募集106,900,000.00元,债权到期日为2015718日。

后续双方签署了《新华信托·鼎石2号投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新华信托合同T0420416号)(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信托贷款合同》进行了修改。

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第四条规定,各期贷款期限为2年,自各期信托贷款资金到达甲方信托财产专户时即信托计划各期生效之日为各期贷款实际发放日,各期贷款期限截止日期相应调整。

根据《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贷款合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贷款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1.4%/年的信托报酬及0.08%/年的保管费用,第二部分为委托人预期收益,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预期收益分段计息:A类信托资金贷款利率为9.5%/年,B类信托资金贷款利率为11%/年,C类信托资金贷款利率为11.3%/年。自各期信托贷款资金到达乙方的监管账户起按日计息。

根据《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贷款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信托报酬的具体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如下:

1)信托计划各期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各期信托报酬,金额=信托计划项下各期贷款本金金额×0.7%

2)信托计划各期生效满6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各期信托报酬,金额=信托计划项下各期贷款实际存续金额×0.7%

3)信托计划各期生效满12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各期信托报酬,金额=信托计划项下各期贷款实际存续金额×0.7%

4)信托计划各期生效满18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各期信托报酬,金额=信托计划项下各期贷款实际存续金额×0.7%

如乙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则甲方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根据《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贷款合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保管费用的具体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如下:

1、信托计划各期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各期保管费,金额=信托计划项下各期贷款本金金额×保管年费率0.08%

2、信托计划各期生效满12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各期保管费,金额=信托计划项下各期贷款实际存续金额×保管年费率0.08%

如乙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则甲方已收取的保管费不予退还。

根据《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贷款合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委托人预期收益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为: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预期收益均按年支付。各期贷款到期时,委托人预期收益及贷款本金的具体支付方式:

1、委托人预期收益的支付方式如下: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预期收益按日计息,按年结息。各期信托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自信托计划各期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时,由借款人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各期委托人预期收益,计算公式=当期A类信托资金×9.5%+当期B类信托资金×11%+当期C类信托资金×11.3%;(2)自信托计划各期生效之日起满24个月即信托期限届满时,由借款人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各期委托人预期收益,计算公式-当期A类信托资金×9.5%+当期B类信托资金×11%+当期C类信托资金×11.3%

2、贷款本金的返还方式如下:

自信托计划各期生效之日起满24个月即信托期限届满时,由借款人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各期贷款本金。

3、贷款提前还款时,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自信托计划各期生效之日满6个月起,借款人有权提前部分或者全部还款,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受托人,并于提前还款日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利息中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和保管费用部分以及已收取的委托人预期收益部分不予退还。对于未收取的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按照如下方式收取:计算公式=当期所偿还的A类信托资金×9.5%×D/365+当期所偿还的B类信托资金×11%×D/365+当期所偿还的C类信托资金×11.3%×D/365+当期所偿还的信托资金总额,其中,当D<365时,D为当期所偿还的贷款本金自信托计划起始日至提前还款日之间的实际存续天数;当D>365时,D为当期所偿还的贷款本金自上年度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之间的实际存续天数。

4、信托贷款本金提前归集

本信托计划各期到期日前,借款人需分阶段向信托财产专户归集应偿还的该期信托贷款本金,到期日前3个月,归集该期信托贷款本金的5%;到期日前2个月,归集该期信托贷款本金的5%;到期日前1个月,归集该期信托贷款本金的10%;到期前5天,归集完毕该期全部信托贷款本金。

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第十四条,若东胜国控到期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到期不偿还包括且不限于不能分期偿还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新华信托有权对逾期贷款(含本金及应付利息)按日计收千分之一的罚息,并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

2.债权转让

20147月,新华信托代表鼎石2号与新华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创新”)签署了两份《应收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分别为新华信托合同第9011026号、第9011027号),约定,将鼎石2号项下对东胜国控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新华创新。具体债权内容包括:截止至2014627日,东胜国控应偿付鼎石2II期项下的信托利息14,853,000.00元的债权;截止至2014718日东胜国控应偿付鼎石2III期项下的信托利息18,060,500.00元、IV期项下的信托利息11,760,500.00元。

3.展期情况

2015620日,新华信托、新华创新、东胜国控共同签署《展期协议》(合同编号:新华信托合同第W0021672号)。

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东胜国控向新华信托欠付款项(5项合计:¥560,891,400.00元)包括:12015620日,应偿付鼎石2I期项下的信托本金185,000,000.00元;(22015627日,应偿付鼎石2号Ⅱ期项下的信托本金134,700,000.00元;(32015711日,应偿付鼎石2号Ⅲ期项下的信托本金165,100,000.00元;(42015718日,应偿付鼎石2IV期项下的信托本金106,900,000.00元;(5)各期到期后丙方应偿付鼎石2号各期项下的信托融资成本共计69,191,400.00元以及应支付的因欠付贷款本金及利息而造成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逾期贷款(含本金及应付利息)为基数按日计收千分之一,并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

合同第二条约定,鼎石2号各期贷款展期期间为各期信托到期日后第一天至2017620日,东胜国控按11%/年支付展期期间利息,按日计算(年化天数为365天)。

合同第三条约定,东胜国控应于2017620日前将上列差欠的全部款项分四期归还予新华信托。按展期前债务到期日先后顺序,鼎石2号分为四期:

(一)应于2015915日前,向新华信托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所述债务(包含本金及融资成本)及展期利息共计92,378,659.14元。

(二)应于20151220日前,向新华信托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所述债务(包含本金及融资成本)及展期利息共计92,378,659.14元。

(三)应于20161220日前,向新华信托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所述债务(包含本金及融资成本)及展期利息共计184,757,318.28元。

(四)应于2017620日前,向甲方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所述剩余的全部债务本金并偿还相应融资成本及展期利息。

合同第五条规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新华信托不再向东胜国控收取下列款项:1、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东胜国控应支付因欠付贷款本金及利息而造成的罚息及复利;2、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5项所述的融资成本在展期期间不计利息。

合同第六条规定,若东胜国控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付清本协议第三条项下任何一期款项的,则应支付按如下方式计算的罚息、复利: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而未付的债务本金及融资成本而造成的罚息、复利,罚息以逾期债务(含本金、应付融资成本及重组债务利息)为基数按日计收千分之一,并对未支付的融资成本、展期利息计收复利。同时,新华信托有权要求丙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全部剩余债务(根据本协议第五条豁免部分除外)。

4.债权偿还情况

20151225日、201666日,东胜国控分别向新华信托偿还1亿元及0.6亿元本金。

(二)主债务人情况

东胜国控是一家鄂尔多斯东胜区国有企业,为东胜区政府的融资平台,持有鄂尔多斯市永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5.68%的股权。

三、担保情况

(一)抵押担保

1)房产抵押:永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永旭地产”)将其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东路122号奥古斯都综合商务大楼1号楼38套房屋抵押,房屋用途为酒店,建筑面积为91,684.99,其中涵盖奥古斯都1A号楼17套,1B号楼5套,1C号楼2套,1D号楼14套,已取得房产证。(抵押他项权证编号:鄂房他项东胜区字第109041307242

2)土地使用权抵押:永旭地产将其位于塔拉镇铜川路北、旧包府公路新南231,871.92土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抵押他项权证,土地属性为商业用地。(抵押他项权证编号:鄂他项(2013)第000625号)

3)在建工程抵押:永旭地产将其位于塔拉镇铜川路北、旧包府公路西南奥古斯都综合商务大楼2-72号楼在建工程抵押,用途为会所,建筑面积为59,516.99,并办理抵押他项权证。(抵押他项权证编号:蒙房建鄂尔多斯字第43009130000137号)

(二)质押担保

陈永清将其持有的永旭地产的14.32%股权质押给新华信托,双方已于201363日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新华信托合同第T0420207号),并已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他项权证号为(鄂尔多斯)股质登记设字[2013]1305989070号。

东胜国控将其持有的永旭地产的85.68%股权质押给新华信托,双方已于201363日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新华信托合同第T0420208号),并已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他项权证号为(鄂尔多斯)股质登记设字[2013]1305989691号。

(三)保证担保

陈永清于201363日与新华信托签订《保证合同》(新华信托合同第T0420202号),陈永清对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永旭地产于201363日与新华信托签订《保证合同》(新华信托合同第T0420203号),永旭地产对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底层资产优势介绍

本笔债权底层有不动产抵押。主债务人东胜国控目前处于存续状态,且东胜国控为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政府的融资平台,属于国有企业。

五、优先购买权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应资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购买方,需在资产正式拍卖竞价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管理人审查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

六、竞买人资质要求

(一)本资产的竞买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免责声明

(一)管理人本次处置标的为新华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信托产品底层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信托财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信托产品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管理人仅根据已知信息对标的资产情况进行描述,具体资产以意向买受人尽调情况为准。管理人不对标的资产的效力、金额、性质、是否过诉讼时效、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可以收回作出任何担保,不承担本标的资产瑕疵保证,相关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三)本公告仅用于资产推介,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邀请或转让承诺,管理人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资产信息以实际尽调为准,对于可能存在的或有风险意向竞买人应充分知悉。具体拍卖事宜以后续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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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新华信托管理人

联系电话:18983943140023-6849 8563023-6849 8593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1幢新华金融大厦1307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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