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农机总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审核报告

增城市农机总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审核报告

公开时间:2021-07-22 公 开 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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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农机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审核报告

2020)农机破管字第67

增城市农机总公司:

增城市农机总公司债权人会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粤01破申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余粤稳肆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增城市农机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7月6日指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担任增城市农机总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人为赵以敏。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了债权核查表(详见附件)。管理人现将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共有6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18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共计人民币192,692,540.42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了债权核查表。

二、债权审查情况

(一)予以确认的债权

对编入债权核查表内的债权,管理人认为予以确认的债权共4户,均为普通债权,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23,700,441.29。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材料、增城市农机总公司接管资料及其他通过公开途径查询的材料等,确认周鹏英的债权金额为8,278,324.74元普通债权;新余粤稳肆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权金额为62,617,342.91元普通债权及8,319,456.64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广州市凯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13,248,042.09为元普通债权5,658,847.84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广州锐森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14,810,256.06元普通债权及10,768,171.01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二)不予确认的债权

对编入债权核查表内的债权,管理人认为不予确认的债权共2户,总额为人民币39,034,365.24元。关于广州市增城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申报的债权,经审查,管理人认为其所申报的债权的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增城市农机总公司免除保证责任,故对其所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关于增城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所申报的债权,经审查,管理人认为其申报的债权依据不足与判决书、裁定书所认定事实有悖,故对其所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三、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核查表》并注意相关事项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上述已经审查确认的债权制作了《增城市农机总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核查表》(下称“《债权核查表》”),并发放给债务人、各债权人,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如果债权人对《债权核查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于送达快递之日内三日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若因管理人笔误或者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债权核查表数据误差,管理人将直接予以更正,不再另行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

现请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核查表》进行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核查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如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未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核查表》记载认定的债权。

 

增城市农机总公司管理人

2021年4月28

 

 

 

 

附件:《增城市农机总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核查表》

增城市农机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核查表

编制日期:2021年428日;单位:人民币/元

债权编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债权金额

管理人审核意见

债权性质

认定/确定金额

NJ-01

广州市增城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6,036,876.66

不予确认

/

NJ-02

周鹏英

12,230,633.33

普通债权

8,278,324.74

NJ-03

新余粤稳肆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0,712,214.38

普通债权

62,617,342.91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8,319,456.64

NJ-04

广州市凯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20,874,175.26

普通债权

13,248,042.09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5,658,847.84

NJ-05

增城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

2,997,488.58

不予确认

/

NJ-06

广州锐森置业有限公司

49,841,152.21

普通债权

14,810,256.06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10,768,171.01

合计

192,692,540.42

/

123,700,441.29

 


增城市农机总公司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核查债权表意见回执

 

增城市农机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于2021428作出的2020)农机破管字第67号《增城市农机总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审核报告》及所附之债权核查表,我已收悉并予以核查。经认真、仔细核查,我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核查意见为:

1.无异议;

2.有异议,随本回执另纸述明。

特此告知

 

增城市农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

日期

2021       

备注:

1、请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在方框内“□”中选择打“”并签字盖章;

2、为方便管理人及时统计全体债权人意见并报告法院,请将意见回执邮寄到管理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保利中景大厦2507-2512室管理人收或将意见回执签字盖章扫描件发至管理人邮箱:guanliren@genius-law.com。如有疑问事项,请与管理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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