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川0115破1号-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关于限期移交财务资料的通知

(2022)川0115破1号-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关于限期移交财务资料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3-06-06 公 开 人: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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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移交财务资料的通知

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及孟群英、孟德如、杨应军: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316日作出(2022)川01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下称府都医院)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41日作出(2022)川0115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亿永正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担任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府都医院法定代表人孟群英及股东孟德如、杨应军,具有保管府都医院资料的义务。管理人接受指定至今,为查明府都医院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曾多次告知贵方应向管理人移交府都医院的财产、印章和账簿、会计凭证、文书等资料,但截至本通知作出之日,府都医院仍未向管理人移交上述资料。有鉴于此,管理人特在此再次以书面方式向府都医院、府都医院法定代表人孟群英及股东孟德如、杨应军发出本通知,要求贵方2023614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府都医院全部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账簿、会计凭证、财务报告等)。

如府都医院财务资料无法移交,贵方可能承担以下法律风险和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管理人再次要求府都医院、府都医院法定代表人孟群英及其股东孟德如、杨应军积极配合管理人,完成财务资料移交工作。否则可能承担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款,并对府都医院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66

 

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B15层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电话:028-6510577713350063891

联系人:张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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