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闽05破申194号之一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5破申194号之一民 事 裁 定 书

公开时间:2025-07-29 公 开 人:金河(福建)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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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闽05破194之一

 

申请人:泉州德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驿峰西路1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54957706U

法定代表人:姚连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童高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明花,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金河(福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 市西园街道办事处砌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822598087037

法定代表人:杨秋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泉州德立化工有限公司申请金河(福建)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5722日受理。

本院经审査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本案系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的“执转破”案件,根据“执转破”工作需要及具体情况,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琼

审判员李祖山

审判员王桂春

法官助理傅天真

书记员卢菲

 

二五年七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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