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重整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结果公告

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重整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结果公告

公开时间:2024-07-01 公 开 人: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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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结果公告

 

2024524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主持召开了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步步高”)分别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泸州步步高职工债权不作调整,依法不设表决组;因《重整计划草案》不涉及泸州步步高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不设出资人组。

2024625日,经管理人统计,泸州步步高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与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相关债权人协商,该组于628日进行再次表决,在湘潭中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管理人完成了泸州步步高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投票情况的统计、核验等工作,现将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100.00%,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00%

泸州步步高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的规定,泸州步步高各表决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已依法向湘潭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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